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贴吧 > 除夕之夜守法商人维自身权益遭诬陷 新春佳节戴罪之人谋不法利穷凶叫嚣

石河子张峥嵘

除夕之夜守法商人维自身权益遭诬陷 新春佳节戴罪之人谋不法利穷凶叫嚣

发表于:2013-02-13 15:59

  2013年2月9日发布《新疆石河子市政协委员张峥嵘疯狂侵吞集体资产,百姓泣血维权》帖子的人,请问:既然你认为所反映的是真实事实,为什么不敢理直气壮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呢?用“大肆侵吞集体资产”、“目无国法”“道德败坏”“手段卑劣”等等不实之词的污蔑语言来混淆视听,居心何在?请你摆事实讲道理,我怎么“侵吞集体资产”?怎么“目无国法”?怎么“道德败坏”?怎么“手段卑劣”?请一一摆出事实以理服人,让所有网民看到事实真相。
  事实的真相是:
  一、石河子市三江公司原是国有企业,在2005年改制后成为石河子市三江商服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是三江公司的五层商业地段楼房,评估后注册资金343万元。改制中,原公司总经理于新跃、史某某成为最大受益人,两人通过各种手段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各为40.08%。刘云持有12%股份, 当时刘云并不是原国有企业职工,而是长期租赁公司房屋开诊所的租户,按国家规定非国有职工不得参与改制。但因其曾经给于、史二人借款从而获得于、史二人购买公司股份的回报。改制后,由于原总经理于新跃管理公司期间经营不善,2008年9月11日《石河子市三江商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权于“在今后3年左右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即2013年9月底以前)将石河子市三江商服有限责任公司房产整体转让,(或出售,)”其价格不能低于壹仟万。”在石河子市三江商服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或出售该公司房产的情况下,2010年10月29日,三江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东史某某等17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我,我作为一个私营企业主以自己资金及银行贷款累计投入1200万元购买了石河子市三江商服有限责任公司46.35%股份,依法取得了该公司股权。(而于新跃的股份从2005年改制之初的11.5%增加到2010年的40.08%,累计在购买股份时使用资金137万余元,其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用挪用公司资金收购的)同年11月1日,股东大会选举我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我们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财产属于全体股东,而不是哪个‘集体’,请不要偷换概念!

  

  

  

  二、我在经营石河子市三江商服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与其他股东努力搞好公司经营,通过与第三方的合作将原有房屋改造整修,在客观上配合了政府市容市貌规划,解决了三江公司周边环境长期一直未解决的“脏、乱、差”的状况,得了社会及周边群众的好评。2012年2月在石河子市政协换届选举中,我才被选举为政协委员。请问:我何时以政协委员身份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呢?

  

  三、2010年11月在我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在清产核资审计2005年至2010年公司财务时,发现股东于新跃伙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从2007年至2010年假借他人名义从公司财务累计挪用资金117.3万元的违法问题。为维护公司与股东利益,我曾多次找于新跃交谈, 要求他退还公司资金。同时通过公司律师和其朋友,明确告诉于新跃其行为己触犯《公司法》及《刑法》。于新跃对善意的劝阻置之不理,更不愿归还他所挪用的公司资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此事诉之于司法。后经司法部门查证核实,2012年8月21日石河子市检察院以石市检刑诉(2012)308号起诉书指控于新跃构成挪用公款罪提起起诉。法院审理中,于新跃当庭认罪,并退还挪用公司资金60余万元。2012年10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以(2012)石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于新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为此,于新跃对我结下仇恨。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究竟是谁疯狂侵吞了集体的财产?是谁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众人岂不是一目了然。

  

  四、究竟是谁侵吞公司财产?从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是:于新跃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挪用公司的资金用于收购原公司股东农十师188团的股权。明明是他侵吞了公司的财产,反到欲盖弥彰说我大肆侵吞‘集体’财产,可见其品质之沦丧、道德之败坏。原公司18名小股东认为于新跃侵占公司财产和自己的股权利益,期盼法院公正审判,判令于新跃返还非法购买的股份。
  刘云身为公司股东,为其女租赁公司门面房,合同面积150㎡,实际占用250㎡,租房期限20年,租金2万元,20年房租金不变。尽管如此,现已有两年不交房租金,公司向其索要还遭到穿警服的女婿出手殴打,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务督察到场制止。至今该房屋租金仍不向公司缴纳。

  

  五、于新跃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吸取教训。相反,在近两年的时间里采取多种名义及方式诬告我,还找社会上的人伤害我等等,现在又利用网络大肆散布谣言对我进行污蔑,试图追究我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达到罢免我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目的(以上事实有据可查)。2012年3月于新跃、刘云用虚假材料向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我经营公司期间,在没有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将公司的部分门面整体出租给笫三方。在他们的诬陷下我无端的被羁押了37天, 2012年12月3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该事实审理查明做出了(2012)石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我无罪!我没有侵吞公司财产,同时也洗清了别有用心之人对我的污蔑之词。
  在这里我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于新跃、刘云的报复行径给我的70多岁的老母、年幼的孩子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精神伤害,特别是我妻子在我关押期间产生了想死的念头…… 险些让我家破人亡。现在报复行径还在持续加剧。请问:于新跃、刘云你们泣的什么“血”?维的什么“权”?试问我的“势力”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的!于新跃不认罪伏法,故意公开向社会挑衅,向法律叫板,以此达到其逃脱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法院对我依法作出的判决,令于新跃、刘云大失所望。其本属公司内部所解决的问题,而他们罔顾事实大造议论蛊惑众人,利用我政协委员身份在媒体上进行炒作,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和人格,我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予以查证,我保留追究发该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2013年2月9日在天涯论坛网发表题为《新疆石河子市政协委员张峥嵘疯狂侵吞集体资产,百姓泣血维权》的帖子,现已被多个网站转发。网络是一个社会监督舆论平台,但是,它并不是别有用心的人借助网络平台,用现在社会敏感话题故意捏造事实、大肆诬陷他人,以求达到自己非法目的的舆论工具。为还原事实以正视听,我将上述事实公布于众,请网民们评判,我相信自有公论!

  发帖人:张峥嵘

胸有成竹99

陈光标的母亲表示愤怒。

红红的太阳

 他们相互勾结,愚弄百姓,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了厚颜无耻、肆无忌惮的侵占和掠夺!

mvcbv233

我只是为痛苦而活

我们无权去制约那些无法无天的官员,但我们在呐喊的声音上,可以永不停止,因为呼唤公平正义的声音,可以点亮民众的心灯,把社会照亮,把黑暗驱除。让那些罪恶累累的腐败官员永世不得安宁!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