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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老人

请会同县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发表于:2013-02-06 10:23

 要求督促会同县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申请报告

  申请人粟秀林、女、1937年10月16日出生、侗族、农民、会同县人、住会同县林城镇小寨村八组12号。

  被申请人梁恩锡、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侗族、退休教师、会同县人、住林城镇改河街045号。

  被申请人张桂香、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侗、职工、会同县人、住林城镇改河街045号。

  申请要求: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案件的基本情况:我与张生(先)金系夫妻,婚后生育六个子女即长子张绪来、长女即被申请人张桂香、次女张顺香、三女张丽香、晚女张晓林、小儿子张国华(在部队服役已因公牺牲)。我丈夫张生(先)金,1927年5月出生,1949年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51年参加抗美援朝三八线负伤,系贰等乙级残废复原军人,1952年下放林城镇小寨村搞支农建设。2006年因病去世。我丈夫张生(先)金于80代初原在会同县东门街有木质瓦屋被原会同县房产公司作危房拆除。83、84年会同县房产公司受县政府委托,根据中共湖南省委(1982)51号文件落实私房政策的精神,于1983年12月、1984年2月先后与我丈夫张生(先)金签订协议、合同书,用龙杨坡、拉沙湾口及原自来水屋坪和木器厂背后(会同县铁桥脚)的土地面积约300余平方米补偿给我夫妻俩,作为建房居住安置地并赔偿我夫妻俩600现金。我夫妻俩得到补偿土地后,立即出资4680元到洒溪乡购买建房木材,雇工整理房屋地基,在会同县铁路桥建成一橦四排三缝木质结构的房屋居住。我女婿即被申请人梁恩锡调进县城一完小教书,当时他的工资很低,我女儿即被申请人张桂香无业,家庭经济困难,在会同县城无房居住,他(她)们便和我夫妻俩商量,要求暂住我家并且还答应给我夫妻俩一点房租费,我夫妻俩考虑自己小儿子张国华还在部队,还不需要房住,被申请人又是自己的女儿及女婿,就同意他们暂住该房屋。结果被申请人未和我夫妻俩及我其他子女商量,在我夫妻俩豪不知道情的情况下,于1984年4月、2003年7月以我夫妻俩的名义伪造了两份不同的宅基地赠与书等相关虚假材料,先后到会同县房产局、国土局骗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2012年3月会同县政府开发木器厂征收我房屋及宅基地土地时,才知道我的四排三缝木质结构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面积为342平方米的土地登记为被申请人名下,被其侵占所有。之后我和大儿子张绪来到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反映维权,并委托律师调查情况属实,我不得已多次向法院起诉维权,法院才受理我的案子并且于2012年12月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法院受理案子后被申请人以自己教书多年的脉关系,到处走访活动、搞关系、散布虚假谣言说我丈夫系贰等乙级残废复员军人是虚假的,我丈夫去世后,我的年纪现年76岁了,人老了没有劳动能力了、也没有经济来源、身体又不好,经常生病住院被申请人没有来照看过我,也没有来服侍过我,没有支付过我的一分钱医疗费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我的生活起居、住院治病全是我其他子女承担。特别严重的是被申请人到处骂我,在法庭开庭被申请人也在法庭上骂我。

  综上,我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我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理由是:

  1、 我房屋是宅基土地是原会同县房产公司受县政府委托,根据政策规定补偿给我夫妻俩作建住房的,而不是补偿给被申请人的,土地来源完全合法。

  2、 该房屋是我夫妻俩出资、雇工在80年代建成的,被申请人没有出过一分钱,仅仅帮忙几天整理屋堂坪而已,被申请人是我女婿帮岳父、岳母几天忙也是人之唱情,因此我夫妻俩是该房屋是实际所有者。

  3、 我们夫妻俩在会同县铁桥脚所建的房屋没有卖给被申请人也没有赠给他亦没有分家产。被申请人以我们夫妻俩的名义伪造了两份不同的宅基地赠与书,办理了“两证”其中一份宅基地赠与书在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承认是自己所写,自己把别人的财产赠与自己,能说合法吗?另一份宅基地赠与书说是我孙子万有林1984年代写的,我孙子万有林是1989年出生的,万有林还没有出生就会写字,完全不符合逻辑。被申请人凭什么说房屋及土地是他们的。因此,被申请人确已侵占我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我特申请省人大为我主持公道,督促法院公平、公正尽快处理我的案子,本人万分感谢。

  粟秀林 身份证:433029193710165029

  电话:13874449367

毫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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