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知识问答
发表于:2013-01-20 20:29
1.什么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以一个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经营土地或者其他生产项目,取得经营的自主权,其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税收以及集体的统筹、提留后,余下的全部归农户家庭所有的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常被人称为“包干到户”或者“大包干”。
2.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方式,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农户的户主或者其他个人,但是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并非农户的全体,而是代表农户的户主或者其他人。合同签订后,由农户全体成员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负亏损。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须经过法定发包程序。发包程序不合法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最后有可能被确认无效。
通常情况下,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承包一般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法定发包程序。
(2)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不能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土地的,应遵循其他相关法律程序。
3.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流转等方面权利的总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剥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非法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包含哪些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5.农村妇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某些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方面仍受歧视:在结婚时,丈夫那边不给承包地,而娘家原拥有的承包地又被收回;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承包权要么由丈夫享有,要么被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等等。
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3)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发包方有法律规定的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从而保障了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6.外出务工农民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出务工农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有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间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将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给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7.没有经过法定发包程序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前提是发包方案必须经过了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例如:
(1)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时,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上述程序都是必经的法定程序。如果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村民小组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将土地发包给他人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这属于越权发包,该承包合同应是无效合同,并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应注意的是,这在法院审判具体操作实践中有点出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说,在法院审判实务中,如果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的,只要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会以此认定该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8.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承包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对这些项目做约定时,不论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应当注意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是合法利用承包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不管合同对此类项目约定与否,承包方都应当合法地利用土地,超过法律规定利用土地会受到处罚,包括解除合同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是遵循法律规定的承包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以及更多的年限。这一期限虽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但也是为了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发包方应当遵守。如果发包方不遵守,承包方可起诉要求延长至法定的年限。
9.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条款,方便承包方和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如果签订合同的条款清晰、明确,以后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获得处理。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如承包的水田、旱地、水面、果园等)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的起止时间。即从签订合同到终止合同这一段时间进行明确的约定。
(4)承包土地的用途。约定是用于种植,还是养殖或者其他,但是约定的项目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要求发包方提供生产条件、服务项目以及提供良种、化肥、农药、机耕、灌溉、资金及技术培训等各种服务。承包方交纳承包费等等。
(6)违约责任。如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土地,发包方不按时按质提供服务等情形发生,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处理方法。再如对那些因发生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等。
(7)其他条款。如果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认为还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也可以协商确定。
10.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004年,某村村委会将其耕地按人均分配给村民承包,但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民已实际在分配的承包地上开始耕种,但村民担心没有和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其承包是否生效。
书面合同形式主要是区别于口头合同而言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签订合同的形式也做了规定,要求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土地承包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对于法律、法规规定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而不采取书面形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当然也就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
但是,如果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合同成立了,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那么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便生效了。因此,如果承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对方予以接受,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是有效的。
关于农业承包合同形式在审判实务上有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农业承包合同的审判实务中,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法律关系的事实和文件都是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也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一种,当然也适用。
所以,上述案例中,村委会没有与村民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不能当然确定合同无效,而应根据现实的情况确定合同的效力。当然,如果承包方或者发包方站出来,要求确认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无效,那么另一方则必须提供足够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则将面临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风险。
11.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以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四,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2.在承包期内。发生哪些情形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被收回?
在承包期内,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散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八股、出租等。
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如果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采取出租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4.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及签订流转合同的过程中,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2)流转不应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属无效。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流转应当考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权的,应予保护。
(6)流转双方应当就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签订书面合同。
(7)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15.承包方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遵循的原则只是要求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并没有对受让方作其他要求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规定。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16.自愿离婚后或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可否要求法院对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承包经营权达成了协议,分割了承包的土地,就用不着法院来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双方虽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或者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准备判决离婚,法院是否可以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呢?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就其承包经营权利义务达不成协议,而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当然,如果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达不成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对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对于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17.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了如下规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到了新的村集体,并且在新的村集体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说明已经成为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就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的权利,因此发包方可以收回原承包地。
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为了避免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
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18.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其本质就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能够抵押,我国《担保法》有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除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统一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这一条适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绝对不可以抵押的,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一、只能适用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农村土地,并且已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三、须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超过上述范围,例如将其承包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是无效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19.承包方或者发包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农业承包合同?
已经生效的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经过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而导致合同被解除。只要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签订解除合同,那么农业承包合同自然就得到了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必须符合的法定解除条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原因的产生而解除合同;
(2)因合同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
(3)合同约定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而解除;
(4)因不能实现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目的而解除;
(5)因承包方全家搬迁设区的市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而合同解除;
(6)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而合同解除;
(8)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而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9)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
(11)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等。
如果双方达不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想要解除合同,只能符合诸如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可以要求依法解除合同,否则解除合同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解除合同,还须经过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20.承包方弃耕后。村委会是否可以将弃耕的土地发包给他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非常重视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因此在通常情况发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是不能随便收回承包地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对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2)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人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
(3)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4)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但如果承包人长期弃耕不种,作为发包方村委会将土地暂时收回也并没有什么不对,这样做是为了充分地利用土地。但这样做必须注意的是:不论发包方是否将收回的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都应该返还,如果转包给的第三人已经在承包地上进行了一定的投入,可以要求承包方对合理投入进行补偿。
21.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产生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22.承包人在承包地被征收后。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果树能否获得相应的补偿?
侯某从1996年1月12日起承包村土地8亩,承包期限20年。2004年,国家征收其承包的部分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并定点划线后,侯某在承包地上栽上了桃树,成本共计花了8000元。后征用单位向村委会支付了土地补偿款,未向侯某支付桃树的补偿费。侯某认为,自己在征收的土地上已经投资栽种了桃树,国家征地应该给予其相应的补偿。于是找村委会要求解决该问题。村委会以征地单位未支付桃树补偿费为由拒绝支付桃树的补偿费。侯某于是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所在村委会赔偿栽种的桃树。侯某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应当对被征收土地的集体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本案中,侯某要求给付桃树补偿费的请求属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范畴。但并不是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或者青苗都可以获得补偿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得不到补偿。在本案中,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并定点划线后,侯某在承包地上栽上了桃树,其要求村委会补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支持。
23.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原告李某代表全家,以被告东郊村城里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其所在人民政府给李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李某一家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后李某一家迁往邻村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业户。李某一家迁出后,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就将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2005年2月13日,东郊村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其中包括李某一家原来承包的土地在内,征用单位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按比例将补偿款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李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2005年8月2日,李某将全家户口从邻村迁回东郊村村民小组,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后李某提起本案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土地承包法之所以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是考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民进入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面临生活困难。
李某及其家人居住在东郊村时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某一家在东郊村城里村民小组承包了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因此,在承包期内,李某一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未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剥夺。其后有一段时间,李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东郊村并转为非农业户,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李某一家在东郊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既然李某仍然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其要求获得适当的征地补偿款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24.土地流转后的征地青苗补偿费归谁所有?
李景林与刘开口头约定转包刘开所承包的位于临河区居委会新业组南侧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初至2005年8月,李景林分两次向刘开支付全部承包金。随后李景林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投入了不少人力、农资,种植了棉花、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
2005年10月,李景林所耕种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开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景林找刘开索要,刘开以土地为其所有予以拒绝,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诉。李景林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综合考虑,李景林和刘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并且生效。
因此,李景林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所获得收益的权利。该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予以的青苗补偿费应当该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告刘开领取该款后应将青苗补偿费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行为,应返还给原告李景林。
25.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五,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6.因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都有哪些解决信息途径?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因农村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集体与社员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承认错误,适当赔偿对方的损失,事情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如果动则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决,相反还会伤了彼此的和气。
(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指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成协议时,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有时候一方当事人可能为了一时之气不让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场劝说,更能做说服工作,从而解决问题。
(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我国在许多地方都有专门针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27、在农业承包纠纷集体诉讼中,村民一方如何推选出代表人参加诉讼?
在农业承包纠纷的诉讼中,经常是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例如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是却没有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这时村民如果要求起诉必须有一半以上的村民同意,因此起诉方人数众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人数众多,须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参加诉讼。按照下列须序推选代表人:
(1)首先由人数众多的一方的村民全体召开会议,推选出二到五名代表人,由全体人员以书面形式签字同意并整理推选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推选材料,并向法院提交;
(2)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则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再由人数众多的村民协商确定代表人;
(3)如果对法院提出的代表人名单还是不能协商确定,则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应当注意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每个诉讼代表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个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另外,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已方人员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都必须经所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对他们不发生效力。
28.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地政府机构内部都设有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如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不论是否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都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了由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仲裁的,则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有关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在仲裁机构仲裁之后,如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才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没有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裁决书就发生效力。生效的裁决书与法院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裁决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土地承包与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一是宪法。二是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调整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主要法律制度。此外,《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拍卖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刑法》、都不同程度地涉及了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内容。三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并在全国施行。四是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在本地区适用。五是土地、农业管理部门行政规章。六是地方政府规章。
30、“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大稳定、小调整”政策是否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相一致?
回答是肯定的。用咱老百姓的话说,“土地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咱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为此,1993年,党中央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1997年,党中央又作出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决策,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党的这一政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党的这一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31、为什么说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变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高度集中的经营方式,构筑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框架,建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农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形成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只有农村经济繁荣昌盛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广阔的销售市场,才能带动国民经济整体的发展。只有不断地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为农村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的活力,才能保持其长期稳定。
32、为什么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1)、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3)、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种棉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积极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其他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大力发展农村多种经营。
(4)、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
(5)、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基础。
33、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方式的承包有哪些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我国法律规定的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确定每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34、实行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有没有变化?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实践证明,只有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建立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形式。
35、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发包主体是谁?
《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由此可见,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36、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发包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性工作。中央文件多次提出,要增强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更好地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7、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承包主体是谁?
1、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是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2、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确定。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38、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是什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利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9、农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义务是什么?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0、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对农村土地承包起规范、指导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家庭承包一章中规定了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应当遵循的具体原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2、遵守法律、法规。
(二)除了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家庭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41、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是怎样?
为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42、什么是土地承包期?
土地承包期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的且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43、国家法律对土地承包期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
44、“新官不认旧账”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法宝方不得因承包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可见,“新官不认旧账”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发包方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农民迁入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思,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以国家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方愿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予以保留,不得收回;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包方应当允许流转,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就业或收入来源,愿意将承包地交回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依法另行安排承包。
46、农民迁入设区的市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这里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应当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47、哪些土地可以用于个别(小)调整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承包期内,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或家庭人口状况发生变化自愿交回的,可以依法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个别调整。应当用哪些土地来解决需要依法进行的个别调整(或“小调整”)和解决新增人口的承包地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规定了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8、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是怎样规定的?
党和国家对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地历来高度重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通知(即厅字[2001]9号文)。通知要求,要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权。针对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央强调,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和生活的,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
49、承包地可以继承吗?
首先,关于承包地继承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这一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取得了承包地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失公平。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继承权,否则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暂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可以考虑由其继承承包,但需要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继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同时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承包的林地,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其次,关于承包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50、承包期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有优先承包权吗?
有。优先承包权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当原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同时对原承包物进行投标时,发包方应当将承包物交给原承包人承包。《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人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
51、服刑犯人的承包地应当怎样处理?
犯罪服刑被依法注销户口的农民,已经不属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承包地一般都应当收回。但是,对服刑时间不长,一两年至于几个月就将刑满释放的人,他们行满释放后回家继续务农,应当给予其生活出路,对他们的承包地可以不做调整,由其亲属耕种。
52、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农村籍学生还保留承包地吗?
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有关文件的精神,大中专院校农村籍学生,在校期间,主要依靠家庭供养,且学习费用较高,绝大多数家庭的收入来源主要靠承包经营土地。他们的承包地,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法律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规定,保留他们的承包地。这也是合乎情理的。至于他们毕业后承包地是否继续保留还是收回的问题,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他们毕业后迁入城市,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完全脱离了农村父母的抚养,应当收回其承包地,如果他们毕业后仍回原籍待业,或者只是在城市“打工”,没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承包合同又尚未到期,应当继续保留他们的承包地。
53、义务兵提干或改志愿兵后家里的承包地能保留吗?
根据我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为主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由于家在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仍回原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因此,他们服役期间继续保留其承包地是十分必要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4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是农村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为志愿兵后,由于改变了义务兵尽义务的服役性质,而属于职业军人性质,享受了工资待遇。对此,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部队应当及时通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家属停发优待金,由其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
54、父亲承包果园的债务儿子有义务偿还吗?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伤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据这一规定,如果父亲是以个人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果园的合同,其家庭成员,包括儿子都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既共同管理果园事务,也共同享受了果园收益,因果园产生的债务,儿子当然应当依法偿还。
55、如何理解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就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户家庭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的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56、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么样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续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
57、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8、土地承包合同有什么特征?
⑴合同的主体是法定的。⑵合同内容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有些内容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⑶土地承包合同是双务合同。⑷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59、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那些?
⑴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这是承合同必须具备的的条款。⑵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⑶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⑷承包土地的用途。⑸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⑹违约责任。
60、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成立之后,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已经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亦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可能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或者效力待定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的生产,是指符合法定生产要件的土地承包合同能够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受到法律保护。
61、土地承包生效的条件有那些?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⑴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⑵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⑶土地承包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⑷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62、什么是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其有什么主要特点?
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特点有:⑴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⑵是否行使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⑶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应为有效。
63、可撤销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⑴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⑵显失公平的土地承包合同。
⑶因欺诈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⑷受胁迫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⑸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
64、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65、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这些强制性规范有:⑴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⑵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⑶代理人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66、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
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删节、补充合同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应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67、当事人在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⑴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⑵被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⑶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变更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即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除;广义的变更还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⑷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前,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68、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⑴原已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⑵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⑶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⑷必须有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变化。
69、什么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
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所确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70、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几种情形
⑴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⑵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二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五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六是承包方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七是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利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八是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九是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是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十一是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十二是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者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71、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作。”《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即存在违约行为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土地承包合同。
72、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权的权利。
73、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农户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承包方将自承包的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74、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必要性?
在我国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以下必要性: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业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需要。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75、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我国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在长期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
4、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进行。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
7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1、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6、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
7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2、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原则。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
78、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79、村委会能要农户土地流转收益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村委会即使作为发包方,也不能收取作为承包方的农户的流转收益,收取了必须退还。
80、政府官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负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1、《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第二轮的承包还有效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在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完成了二轮承包的情况下,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的。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充分考虑到与已经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相衔接的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变更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调整承包土地,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专门规定了第二轮承包的效力。“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82、国家法律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怎样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8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这里需要指出,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即不能超过承包合同的承包期扣除已经履行的时间后剩余的时间期限;(4)流转土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约定其他内容。
84、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所谓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耕种。
所谓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85、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需要出发,《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86、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87、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来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照该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
2、经发包方同意。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88、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的形式与他人合作生产,按股取得效益。
89、当前土地流转中存在着哪些主要问题?
1、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个别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级干部对土地流转工作不够重视,在调整种植业结构时,没有运用土地流转这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形式去操作,仍然沿用行政干预和强迫命令的办法,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地方放松了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不闻不问,自行发展;不少群众对土地流转不重视,不了解流转程序,不了解如何流转其行为才合法有效,因而在流转中未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流转不规范。从调查看,土地流转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口头协议多,缺少书面的材料,发生纠纷后没有处理依据;不经发包方同意,私自流转,致使流转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流转合同不统一,个别地方条款繁琐,操作性不强。
3、档案管理不规范。表现在:合同签订不及时,合同签订率低;土地流转情况未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登记;没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乡村两级不能及时掌握了解流转情况;合同入档率低,整理建档不及时,容易造成丢失和损坏。
4、组织机构不健全。由于人员变动,合同仲裁员在岗的已所剩无几,不少县市区合同仲裁机构已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严重影响了合同纠纷的及时调解仲裁。
90、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强化管理是规范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手段。必须通过实现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合理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
1、指导和服务要规范。
2、流转程序要规范。
3、流转合同要规范。
4、管理方式要规范。
91、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也包括土地承包当事人与第三人发生的纠纷。
92、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哪些?
1、经济纠纷。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发生大量的因为经济目的而产生的纠纷。
2、民事纠纷。农户之间发生纠纷,村组之间发生纠纷以及农户与村组干部个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多是民事纠纷。
9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哪些?
1、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2、擅自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3、因自然灾害、水利电力设施等原因拒交承包费用。
4、因土地征用补偿、退耕还林补偿问题发生的争议。
5、部分已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提起的确权之诉。
6、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方与当地村民关系紧张,诱发不稳定因素。
94、引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发包方的原因,主要是农村干部的原因。
2、承包户的原因。有的承包户以村组账目不清、其他农户未交承包费、村组欠其往来款等为由不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者拒绝承担合理的劳务、费用。也有的承包户在签订承包合同后,未经发包方同意,又随意将土地转包、分包给他人,从中获利或帮助没有承包权的人取得承包权。还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承包土地用途,在承包地上挖鱼塘、取土甚至烧窑,还有的破坏性使用承包的自然资源等等,由此产生种种纠纷。
3、第三者的原因。
4、情况变化因素。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
6、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及签订、变更、解除程序不规范。
7、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社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不必要的失误。
95、如何预防和减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发生?
1、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2、加强管理和指导。
3、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
4、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5、乡镇干部的观念要逐步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
96、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1、协商。协商,是由发生争议的土地承包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解决承包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承包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
2、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是指土地承包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后,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讲理劝说,分清是非,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也是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重要方式。
3、仲裁。仲裁是处理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所谓仲裁,是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的事项交给仲裁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从而解决双方的争议。
97、行政调解土地承包纠纷应遵循什么程序?
1、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持双方同意调解的协议并交付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供主持调解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掌握情况。当然,在一方向该部门反映情况时,该部门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之后,也可以开始行政调解。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如果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又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的,即可被受理。
3、进行调解。主持调解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据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然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最有由当事人签字,调解部门盖章。
98、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对于承包法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制裁。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具体处罚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征用或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退还或者交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99、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承包方把土地改作他用,如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甚至建设小砖窑、小煤窑等,就会占用和破坏大量的良田,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甚至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00、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01、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2、《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103、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104、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105、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106、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没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4)承包期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既有长期承包(如50年),也有短期、临时承包;(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后才能流转;(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通常只享有债权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继承。
10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土地承包权。
108、妇女与男子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09、什么叫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是指土地承包过程中,必须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包括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公平,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公正,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个承包方。
110、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定农民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111、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12、《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13、《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14、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15、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哪些内容?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包括:(1)农田水利建设,如防洪、防涝、引水、灌溉等设施建设;(2)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3)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
116、什么叫农业用途,什么叫非农建设?
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所以,农业用途是指将土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非农建设是指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目的以外的建设活动。如不得在耕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占有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117、什么叫征用,什么叫占用?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也就是说,一定条件下,农户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被依法征用。所以,征用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事业或者公益事业的发展,体现全社会的长远利益,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主要用于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占用是指为了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等,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18、承包地被征用、占用后如何得到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看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安置补助费,按被征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归需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被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
119、家庭承包后承包方如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证据,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后,不用主动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发证,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坐落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20、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哪些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121、家庭承包中承包方何时起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的范畴,物权通常需经依法批准或者登记后才能取得。为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根据我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同时为减转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时,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家庭承包中,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承包方就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122、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从而使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同时,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所以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当然,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123、家庭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124、什么叫承包合同的变更,什么叫承包合同的解除?
承包合同的变更,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对原承包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并达成新的协议。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经协商或者因土地征用、自然灾害等法律规定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时,提前终止承包合同。也就是说,除承包双方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125、什么叫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什么叫永久性损害?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征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12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127、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128、如何理解和执行承包地的调整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这里需要把握的是:(1)特殊情形是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不要安置补助费、人口增减导致人地矛盾突出三种情况。(2)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进行调整。(3)调整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必须坚决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即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凡是承包合同已经约定不调整的,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调整承包地。
129、哪些土地可以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3)承包依法、自愿交回的。
130、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家庭承包土地,为什么要提前半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能力继续耕种承包地,又不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或者承包方家庭和主要劳动力进入非农产业,并且获得比较稳定的非农收入等情况,要求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当接受,并要求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主要是因为:(1)土地的耕作有很强的季节性,为了不误农时,承包方决定自愿交回土地时应当给发包方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发包方寻找其他承包人,及时将交回的承包地另行承包给他人种植。(2)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每年两季播种的耕作制度。(3)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放弃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应当慎重,不宜以口头方式作出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131、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承包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只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
132、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欺诈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欺诈,是指土地发包人或土地承包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土地的发包人故意隐瞒土地承包方案没有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讨论通过的情况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情况都是欺诈行为。欺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情况,并且明知这种虚假情况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故意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为自己获得的利益,也包括为他人从对方当事人获得利益。
2、有欺诈对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已经将欺诈的故意意思付诸于实施。如,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而在发包方审查承包方时,承包方有意欺诈发包方,并已经将自己虚假的资信情况和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提供给了发包方。这种欺诈行为有两种情况:
(1)积极的行为,主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2)消极的行为,有义务提供情况,而消极的不提供。
3、受欺诈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则要件是说明欺诈行为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因果关系。如以上我们列举的承包方故意告知发包方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发包方就是被承包方的虚假情况所蒙骗才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这一要件有三种情况要注意:
(1)不管受欺诈方是因欺诈行为造成动机上的错误,还是目的上的错误,只要因欺诈行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构成了欺诈。
(2)欺诈方提供的情况应当与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与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认定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对方没有陷于错误或所发生的错误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就不能构成欺诈。
(二)胁迫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有的地方的村霸或农村的地方黑势力,为了土地承包用威胁村干部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胁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心理恐惧,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人对受胁迫人采取了强制的措施。
3、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威胁受胁迫人要杀死地的亲人或烧毁他的房子等等。
4、受胁迫人违背自己的意思与胁迫人签订了合同。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恶意串通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了谋取私利,而共同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如,发包方与承包方故意压低承包费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将质量好的土地承包给承包方。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有恶意串通的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互相串通。当事人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非法目的。
(三)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共同的非法利益。
三、发包人或承包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到达规避法律实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以合法的承包土地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获利目的。如,李某发现某村某荒山上有铝矿,但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此开采矿石。李某为了到达在此山开采铝矿的目的,与某村签订了承包某荒山种植树木绿化荒山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二)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三)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了以合同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或者破坏社会公共道德等。如,土地承包人签订承包鱼塘利用鱼塘进行钓鱼赌博。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目的明确。
(二)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三)这种公共道德或者公序良俗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五、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二)这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是强制性的不是任意性的或是指导性的。
(三)这种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四)这种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五)土地承包合同违反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或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般不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