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居民买地建房,是哪门子“王道”
发表于:2012-11-28 08:42
昨天,南京某报的一则“连云港居民买地建房不获批”的新闻非常“有看头”。据报道,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县23户居民,2000年花钱从破产的原赣榆县外贸公司买下土地使用权。随后,由外贸公司出面为购买土地的23户居民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明确:土地出让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转让。但是买下土地的23户人家却很快发现,他们原先买来准备建房的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城建部门却始终不予批准建设。”不仅如此,后来这些居民还发现,这块土地早在2008年就被赣榆县国土部门挂牌出让给了赣榆县城建局下属的一家公司。这家城建局下属公司在购买土地以后并没开发,而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直接将土地进行了转让”,“倒卖土地赚钱”。
据介绍,这23户买地建房的居民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城建部门之所以始终不予批准建设,一是因为赣榆县建设局认为他们购买的土地“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最主要的还是,“2006年以后,赣榆县更明确规定城区停建一切民房,所以他们的申请才会一直批不了。”
这里,我们姑且不论赣榆县城建局下属公司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 “倒卖土地赚钱”的“非法问题”,我们最想探讨的,还是城镇居民买地建房究竟合不合法,政府部门不批准有没有法律依据。这才是今天最值得探讨的“重大话题”。
说这个“话题重大”,是因为今天的人们已经习惯性的认为,要买房,只有去找开发商,似乎城镇居民本身没有买地建房的权利。如此的“习惯思维”,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误,太有“刨根问底”的必要。
很多人不知道,早在1980年4月,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人谈到建筑业和住宅问题时就专门说过:“要考虑城市建筑住宅、分配房屋的一系列政策。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子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之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感到买房合算。不同地区的房子,租金应该有所不同。将来房租提高了,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这些政策要联系起来考虑。”小平的这段话,可谓是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今天的住房商品化、保障性住房等政策都是从此发展而来。但是,包括一些政策制定者在内的很多人似乎都“忘记”,小平在强调房改时还特别指出的“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这一论断。30多年“改革”下来,个人房屋“可以自己盖”的做法,在一些地方反而变得“不合法”了。连云港市赣榆县23户居民买地建房不获批新闻,就是其中的典型写照。
其实,不管是国外还是国内以往的发展,个人可买地建房是“全球通用惯例”。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至今在住房建设上都允许个人买地建房。政府所管的,一是保障土地的公平交易,二是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市场经济崇尚自由竞争,任何国民和公司都有权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土地。而不是像今天我国的一些地方那样,只有开发商才能有土地开发权,使土地的使用和开发被垄断在少数利益集团的手里。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注:也就是全民所有,人人共享)。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在物权法上,也没有任何禁止个人买地建房的条款,而是明确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以,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国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购买土地使用权为个人建房,绝不违法。
实际上,从一些机关部队到大学院校,不少单位为了“避开”开发商的暴利高价的盘剥,很多都是采取合作建房和单位建房等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权力部门可以如此,普通百姓为何不行!其实,政府部门只要抓好规划和土地出让金,并对“多吃多占”土地多占房者实施严苛的房产税,任何个人和单位“买地建房”都应该积极鼓励。没有了开发商的垄断,有了真正的房地产市场竞争,中国的房价至少可降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