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和安镇政府强占农场职工开荒地(贴图)
发表于:2012-11-18 11:16
文图/郑科授王子璇发自徐闻
广东徐闻县和安镇农场职工洪明德、莫如煌等人日前报料反映其开荒地遭和安镇政府强行侵占,并称曾经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但未引起重视,问题未解决。记者接报后于2012年9月15日至16日赶赴徐闻县采访了有关人员。
开荒者:荒山野岭里开垦的耕地被侵占
洪明德是徐闻县和安镇农场的退休干部,他已经在该农场任职35年,今年74岁。洪明德介绍,自1980年开始,他带领老婆和孩子在荒山野岭进行了近3年的艰苦奋斗,才在荆棘丛生、乱石成堆的荒山上开垦出耕地五块,面积14.8亩,至今已经耕作了35年。
据洪明德介绍,2010年3月1日,时任和安镇副书记的颜科华和镇长朱文伦(现任锦和镇委书记)带领约60人,在事前没有通知洪明德的情况下,疯狂毁坏长势良好的农作物,随后将其开垦的荒地强行分配给其他职工。
“全场有90%的开荒户的垦地并没有被收地,都依然耕作着自己的垦地,但为什么我的就被无理收地呢?这是什么世道?公理何在?法律何在?”这位已经74岁的老人喃喃自语,站在空旷的垦地上,显得很无助。
而与洪明德遭遇一样的老职工莫日煌(68岁)则称,他的垦地在8年前因扩路被征用了1,6亩,强行毁掉菠萝果造成损失共约16000元,镇政府至今拒绝对此作出赔偿。而他在1989年带领家人在荆棘丛生、沙石成堆的“猫头岭”上开垦荒地6亩,在“罐婆弄”开垦荒地3亩,镇政府亦在未经告知开荒者的情况下将其划分他人。
莫日煌介绍,2009年10月份,和安镇副书记颜科华带领几十人故意毁掉其开荒地上的青苗,其妻子陈惠琴获悉后赶去制止,遭到农场干部陈怀的殴打致伤,经济损失约15150元(其中菠萝苗款5600,农药费1000元,肥料费800元,机耕费1850元和治疗费6000元),但至今没有得到赔偿,凶手亦逍遥法外至今。
莫日煌将情况向徐闻县政府反映后,被批转到和安镇综治维稳中心处理,但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正在处理中
记者就和安镇农场职工反映其开荒地遭到镇政府强行收归国有后分配给他人的情况采访了有关部门领导。
9月16日上午,记者先后致电徐闻县政府县长梁权财和徐闻县纪委书记吴康秀,均被告知在外地出差。
为此,记者随后联系了徐闻县政协副主席兼国土资源局局长沈耀。沈耀安排该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郑振强接受采访。郑振强告诉记者,因为此前并没有接到有关此事的情况反映,所以该局会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后,视具体情况如何,届时再协商处理。
和安镇委书记黄堪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他上任该镇党委书记时间不长,对于农场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我们镇里会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来处理好农场土地调整问题,不会让职工吃亏。”黄堪远最后强调。
对于被职工诟病的和安镇农场党支部书记简洁被群众举报其私自将农场60多亩土地出租给农场外人员耕作,从而导致农场缺少耕地分配给职工。简洁书记则认为某些职工反映的情况不属实,“镇里对农场土地调整是有方案的,不是我一个人说了算。我们进行土地调整是本着从大局出发来考虑问题,希望新闻界也给予理解和支持。”
2012年11月12日9时29分,被职工多次反映带人毁坏农作物的和安镇委副书记颜科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镇党委政府在调整农场土地问题上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在进行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吸收了第一轮调整中出现的打架和死人教训,由我在该场先后组织了全场职工讨论的调整方案,经过三轮讨论、修改后才出台的方案是比较科学的。在此次调整的耕地均在合同范围内,不存在侵占职工开荒地的问题。”颜科华如是说。
对于职工洪明德反映的问题,颜科华认为属于“无理取闹”,因为此前已经协商好了补偿问题,后来其儿子介入后才把问题复杂化。关于莫日煌反映其妻子被农场职工陈怀打伤的问题,颜科华表示此事也曾经接到莫日煌的反映,但不清楚他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进行了法医鉴定。“不过,据我们了解,莫日煌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人,农场职工对他并没有好感。我们会继续做他的思想工作,争取做通,让土地调整工作得到稳妥处理。”
律师:开荒地使用权应受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闫洪师律师就上述案情分析认为,作为农场职工的洪明德等人的开荒地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据主要是《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部分。同时,国务院和广东省曾经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开荒造林等垦荒行为,提出了凡是在难以开发的戈壁、荒山荒滩植树造林、种草种花、美化环境,免收一切土地费用,实行“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政策。
附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日期:19960601实施日期:19960601)
三、治理开发“四荒”的政策(一)实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在经过治理开发的“四荒”地上种植的林果木、牧草及其产品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治理者拥有使用权,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日期:19991221实施日期:19991221)
一、在“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前,必须做好“四荒”界定、确权等基础性工作。(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的“四荒”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四荒”界定必须通过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分类和划定土地利用区规划。在根据土地区位和利用条件确定“四荒”具体的治理开发方向后,再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对“四荒”治理开发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二)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