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集体土地成了当地官员共享的“唐僧肉”
发表于:2012-10-24 10:40
(来源:中国社会民意调查网)“集体土地”顾名思义就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村民的集体土地姓了“公”?而且是在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这个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近日本网不断接到中牟县大孟镇土寨村村民反映:村民的集体土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中牟县政府私自转为国有土地一事。 “现在争议的7.8亩土地,最初是地主台风才的土地,后经过土地改革,人民政府分给了毛拐大队的群众,由群众耕种,该土地归毛拐大队所有。由于该土地系沙荒地所种植的农作物无法生长。1963年7月5日,中牟县人民委员会根据1962年6月1日,中共河南省委沙区造林工作会议纪要下发了中牟县人民委员会(63)会林字第16号文件。同意中央林业部开封总场在我们县大孟等地营造国队合作林。1964年8月25日,毛拐等大队根据中牟县人民委员会的文件与开封林场中牟杨佰胜营林区签订了关于保护国有林木及护林边界划分协议。由毛拐等大队出地、出力。林场出苗和技术,树木成材七分成,土寨村村民按照原签订的协议履行至今,从双方的协议可以看出:地权归属于大孟镇土寨村村民。到了2011年12月份,西电东输工程建设变电站占用该地。因地权问题与中牟县国有林场发生纠纷。这时我们才知道:早在1992年,中牟县政府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给中牟县国有林场发放林权证。”村民你一言,我一语诉说着。 温总理说的好:“推进政务公开,创造条件让群众监督政府。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 中牟县政府所做的一切,为什么是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难道其中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那么,温总理指的政务公开,在中牟县就行不通吗?怎能取信于民?相关链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