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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耒阳市人民政府及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侵占我村集体土地

发表于:2012-10-10 11:01

行政起诉状

原告: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八组村民小组

代表人:罗龙春 任该组组长

被告:耒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云良 任市长

第三人: 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国兴 任该中心主任

第三人: 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九组村民小组

代表人: 罗水生 任该组组长

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耒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颁发的耒国用(2008)第102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现耒阳市坛下圩市场1993年以前属一片农田,土地性质属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分别属原告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8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坛下村8组)与第三人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9组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坛下村9组)集体所有。由于以前的老坛下圩位于现市场附近的山上,给坛下圩市场所辐射的周边乡村村民逢圩赶集带来极大不方便,在此情况下,坛下村8、9组村民自发组织村民将现坛下圩市场所属土地改建成新的圩场,由坛下村8、9组村民沿圩场长方形的四条边建造房屋,四条边之内的土地面积2452.5平方米,由当时耒阳市工商局哲桥工商所借用修建简易摊棚,为了当时新市场的需要,坛下村8、9组的群众也就同意了,两个村民小组没有收取耒阳市工商管理局任何其它费用,只是因为该案地是耕地,建设时两个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户种植了水稻等农作物,故耒阳市工商管理局只支付了10800元的青苗补偿费,用于对土地承包户的青苗补偿。

然而,2012年5月8日,肖支红、罗利生等6人突然要在面积为2452.5平方米的简易摊棚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土地属坛下村8、9组集体所有,在遭到两组村民的阻止之后村民才获知是第三人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将该案土地非法转让给了肖支红、罗利生等6人,坛下村8、9组村民到耒阳市服务中心质问才知道第三人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在2007年12月24日将要倒卖该案土地,为了使其倒卖集体土地的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由被告耒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对该案土地颁发了耒国用(2008)第102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综上,诉予的耒国用(2008)第102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登记的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且第三人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完全是为了其倒卖土地的目的才由被告耒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因此,被告耒阳市人民政府颁证行为认定事情错误,运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特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此呈

耒阳市人民法院

举状人:

原告: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8组村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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