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取缔新化县西河镇七一村黑砖厂并追究其损害赔偿
发表于:2012-10-08 10:53
我们是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西河镇七一村和五一村的村民,现强烈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坚决取缔何维洪黑砖厂,追究其砖厂对耕地毁损、环境破坏、国土掠夺和村民身心损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偿责任。
一、该砖厂属于黑砖窑
经调查,何维洪,男,汉族,现年40岁,炉观镇人,现住西河镇双蹄村,联系电话为13517386998;自2007年4月以来外乡人何维洪利用不正当手段买通获许在西河镇七一村开办砖厂,在五一村和七一村占地达20余亩,在袁丽伤残索赔案立案前没有在工商、国土、规划、税务、环保、安监、劳动、消防等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脱离政府监管,属于黑砖窑。何维洪作为砖厂的非法所有权人,理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但他目无国法,在遭到罚款后仍然毫无顾忌地大兴土木,非法雇工,非法经营红砖厂至今达五年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积极配合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78号)第二条第(一)对非法占用或非法批准在耕地上建窑、晒坯、取土的砖瓦窑,一律予以取缔。根据该通知,该黑砖窑急需取缔。
二、安全事故频发
该砖厂没有任何安全设施,在袁丽受伤致残立案以前没有设立任何警戒线、警示牌,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更没有专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从砖厂开办至今,多次发生过倒塌、脱落、坠落等引起砸伤烧伤的安全事故,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10年造成五一村民周桂花粉碎性骨折和2011年造成七一村民袁丽六级伤残(见附件法医鉴定)。该砖厂如不及早取缔和关闭,将会造成更多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法律第77条还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所以,对于这个安全事故频发的黑砖厂,安全监督部门理应迅速查处关闭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非法掠夺和破坏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和耕地
该砖厂老板只追求利润,对采空区不做任何处理,多年来无序开采形成的采空区不断塌陷,引起上部及周围土地开裂、塌陷,损害耕地多处,大量出现抛荒现象。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该黑砖厂既没有在国土部门进行土地审批,更没有在规划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擅自对土地甚至有限的耕地进行破坏,盲目消耗不可再生资源,根据《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何维洪的砖厂所处位置属于基本农田,面积超过五亩,依法应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耕地是我们的祖先和广大村民赖以生存条件,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着22%的人口。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这种无视职能部门存在和破坏土地的行为应该及早得到查处,应该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在破坏土地资源方面,不但要追究何维洪的民事赔偿责任,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环境极度恶化
由于该黑砖厂建设在居民生活区,与村民住宅距离少于十米,砖厂用煤烧砖日夜浓烟滚滚产生大量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毒害气体,使附近居民经常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心慌、无力、烦躁或意识模糊等症状,严重的甚至神志不清、血压下降、深昏迷、呼吸短浅等症状;由于该砖厂的挖土生产,造成井水枯竭,砖厂附近的一口井已经完全不出水了,同时当地村民许多自挖的水井也严重被污染,只能从更远的邻村挑水喝,严重影响了当地村民的生活。砖厂的生产已对附近居民的生活和身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和损害,村民曾经多次抗议而无果。所以再次强烈要求及早取缔该黑砖厂。由于该黑砖厂造成以上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
五、违法用电
该黑砖厂私自买通当地有关个人,接通电源生产,属于偷电行为,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对周围群众的生活带来了隐患和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所以该安全隐患应该及早消除,同时电力部门还要追究其违法责任。
以上问题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抗议投诉无果。为了让一个脱离政府监管的黑砖窑早日归案,不祸害于民,也为了还我们七一村和五一村民一个安全、卫生、环保、文明、可持续的生活环境,我强烈要求
(一)尽快取缔关闭该黑砖窑;
(二)责成何维洪
1、恢复砖厂原生态,追究何维洪的刑事责任;
2、就造成的国土资源的消失、耕地的毁损和环境的破坏对七一村和五一村民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进行五百万元的经济补偿;
3、对附近村民造成的身体损害进行医疗救治,负担其身体检查、医疗和救治的全部费用;
4、就其长期的非法经营而获取的暴利向工商、税务管理部门交纳税款和罚金,没收其非法所得。
如果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继续视而不见,相互推脱而行政不作为,我们广大村民将自发组织对其黑砖厂进行拆除,将通过微博、网络发布信息,同时请求媒体记者介入进行监督报道。我们保留其他**方式(含去北京**)的权利,直至该黑砖窑取缔关闭,我们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害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