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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狂想曲

苏仙区良田镇人民政府承认错误做法的勇气有那么难吗

发表于:2012-05-14 13:32

  事件原由:2010年6月30日郴州市国土资源局苏仙分局征用了苏仙区良田镇陈家湾村第六小组村民承包到户的集体所有制土地。征地期间没有经过承包户同意并签字认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砍掉了农户规模性的成年果树(青苗补偿5元到40元每棵不等,上百棵3-10年的规模性果树总计才两千多元的超低补偿价),土地按2.6万/亩的价格作为土地补偿款拨放到村小组集体账号上。但时至今日此事已过3个年头,整整2年之久,被征地农户果树被砍伐后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生活品质的保障受到侵害,最重重之重的未得到一分钱的土地补偿费。天理何在?

  此次被征地的农户少,未被征地的农户多。本组总共32户。被征地9户,山林征地面积9.66亩,其余还有数亩水田和旱土,总计土地补偿款33万元多。其中被征地的五户农民土地占本次征地9亩左右。这样的形式导致被征地农户与未被征地的农户人口差距极大。加之本组集体土地全部划分责任到户制。无任何机动地,更无绝门绝户地。并之前多次开会决议本组山林土地永久不变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谁造林谁有。鉴于这种实际情况,前届良田镇政府的负责领导以及镇司法所所长为了防范小部分基层群众见钱眼开、挑起是非而造成安全事故隐患召开了组员大会,出具了“关于陈家湾六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调处意见书”并通过该组半数以上(18户)农户签字同意政府处理。(有原件为证,清晰明了。)

  2011年迎来了良田镇政府部分人员换届。调来了新镇长雷翔耀为代表接手处理此事。我们老百姓高兴呀,新官上任三把火。被征地农户正怀揣着正义、正气之风来临之时,却听到本组组员陈丙丁(曾任本组十多年组长)眉飞色舞的大力宣扬雷翔耀与其子是同学,打了充足的人情牌后,彻底推翻前届良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陈家湾六组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调处意见书”。被征地农户心寒呀!此事件都将已平息了,作为新届政府官员为何还当起了激化群众矛盾的推手。为何现任良田镇政府以雷镇长为首的官员要再次激起浪花,绞尽脑汁,想尽办法把整个事件复杂化,偏袒化,私人情感化而违背公平、公正的原则呢?!



  1.整个事件思路清晰明了,现任良田镇政府官员里也有前届良田镇政府负责此事的人员在职,若因为新上任不了解事实情况也可向前届负责官员交流。为何以雷镇长为首全盘否定前届政府作出并已通过本组过半农户同意签字认可的“调处意见”呢?

  2.如果上面这条还不够具有说服力,那作为上级政府官员应该学习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例如(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例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例如(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第一款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例如(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

  第四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3.综合以上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知后,百姓无法理解现任良田镇政府的各位负责领导们为何与法律法规相抗衡?为何想尽办法要调整承包土地或收回承包地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调整土地和收回土地的方式真能解决征地之后的后遗症吗?答案肯定是:不行。而且为以后城乡建设的发展带来无数弊端。其一、从长远发展来看,因为此次案例相当明了的情况下还能作出如此不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那下次建设用地老百姓还会如此冷静对待吗?如果不按法律法规来解决是否会成为下次安全事故发生的导火线呢?群众基层势必将会动荡不安。其二、此次事件良田镇政府执意要在没有机动地,没有绝门绝户地的集体责任承包到户的情况下强行调整土地来处理,那政府的形象将在老百姓心目中不良印象的影响是极大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以及所谓的社会正气、正义之风将付之一炬。歪风邪气将风靡整个群众基础角落。其三、由于前两者的影响势必会成为未来推动良田镇发展的绊脚石。

  总结:我们被征地农户深感庆幸,庆幸我们的实际情况有国家和省里的法律法规保护并给予了充分的信心和力量;庆幸前届良田镇政府出具的调处意见书并得到半数以上农户签字认可;更庆幸前届政府能及时冻结征地补偿款以致将损失降到了最低;如果这些庆幸哪怕出现一个失误,我们今天都是跳进黄河洗不清;会被部分唯恐天下不乱的造事者利用农户文化知识欠缺、法律知识的淡薄、见钱眼红而拉帮结派,称王称霸、损害他人利益、驳夺他人合法权利、危害一方安宁、制造不和谐环境的阴谋。

  事实终究是会露出水面还老百姓的清白。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今天是母亲节,下个月第三个星期日就是父亲节。借此,作为农民的儿女预祝年迈的父母亲节日快乐!幸福安康!也祝全天下辛勤劳作的父母节日快乐!同时祝愿百姓心中可亲可敬的父母官节日快乐!

  正义的狂想曲之子

  201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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