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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头

说说农村土地流转

发表于:2012-05-13 16:10

土地向种田大户、规模生产组织流转成为一种趋势,但大规模土地流转还存在诸多具体矛盾。

1、任何一个地方靠地生产生活的农民必然存在。

农村土地联产承包到户后,农民亨有土地经营自主权,而转移农民的土地分布肯定是随机分散在靠地生产生活的农民土地中,不可能连片,而且转移农民的外出务工与经商也是不稳定的,随时有可能回家务农,但规模化农业生产是要求尽量土地成片的,而且是稳定连续的,只有成片且稳定的土地才能有利于规模化农业生产的生产管理和规划。要想靠地生产生活的农民流转出土地即缺乏根本的法律依据,也不现实、不人道。致于合作社形式解决靠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也还存在自愿等具体矛盾,还是一条有待摸索的路子。

解决办法是实行土地调整,实现土地的集中与增值,将流转出来的土地与自生产农民的土地进行相对调整,使大户的经营土地在一块,散户的经营土地在一块。土地相对调整实现增值是因为零散土地不便经营和管理,大户只愿意出200-300元一亩的价格,而集中地由于方便管理可以增值100-200元,这也使土地调整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使各利益方和政府主管部门做土地调整工作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达到以土地调整养土地调整的目的。但此办法只适应相对集中的大户农业生产,是以一个生产队为单位的相对集中规模化生产,以湖南省南县为例,一般这样流转出来土地的一个队可达50-150亩。但该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就是把最肥最方便的地调整给散户经营,也还存在农民自愿的问题,因为散户的利益和个性等具体细节,个别农民不愿调整的情况肯定存在,这需要土地流转双方和村集体做大量的工作,最终只能接受集中土地中有个别散户开展生产的现象。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看能不能通过法律形式的文件规范土地调整。农民亨有土地经营权,只是经营土地的面积权,没有位置确定权,可以把最方便的土地给散户经营,但不能确定具体位置,这样就可以使规模经营户在一块,散户经营在一块,回家务农者也可以靠一边划地,达到散户经营和大户经营可以实现相对稳定的目的。但最根本问题是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法》相违背。

2、土地流转激发了农户要求重新分田的矛盾。

九十年代,种地需要尽到上缴爱国粮、上缴沉重的村提留等义务,种地没有比较效益,弃耕抛荒现象特别严重,部分农户拖欠上缴现象严重。有一部分有劳动热情、有集体荣誉感的农民担起了耕种弃耕抛荒田的义务,随着时间推移,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自已耕种土地的经营者(这中间包括他人弃耕抛荒的土地)。2003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要求村集体与农民签订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不变,由于当时农民普遍没有认清形势,不能预测到农用土地的经济价值,认为土地有可能成为一种负担,一般很少有本人与政府订签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的,为了应付上级交给的任务,大都是小队长,村干部代为签订的承包合同。

由于农用土地能收租金了,激发了农户要求重新分田的矛盾。原来弃耕的、人口增加的要求要回土地,长期耕种的、人口减少的不愿放弃土地。好像都有道理,前者是集体成员,要回自已的份内田不过为;后者没有让土地抛荒,多年上缴爱国粮、村提留,是在国家困难时期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的人,现在土地能增值收益了,不愿放弃也是有充分道理的。而这中间情况的纷繁复杂程度,类似于清官难管家务事,很难说清谁是谁非。那么村集体肯定就不想管这麻纱事,这成为阻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

解决办法是政府要有明确的想法,澄清底子,如果是本人亲自签订了三十年土地承包合同,法律优先肯定不能动,但可以做工作调整土地位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人口异动情况大,本队务农人员比例明显减少,可以考虑动田,重新分配土地,综合考虑人口数,性别等情况分田。

3、土地流转产生了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履行不对等的矛盾。

现在种地有很多国家补贴,包括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业保险等,一亩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100-200元不等,这些补贴国家的原意应该是补给土地耕种者,但因为种地大户没有直接的土地经营权,一般都是由原始土地经营权者亨受了,这与国家的本意相违背。

与土地经营相关的义务,比如水利建设,特别是平原湖区还有重要的防汛义务,因为原始土地经营权者流转土地后一般都处出务工或经商了,种地大户因为亨受经营权的时间有限,不愿也不可能对长期有益的水利建设投入,因为人力有限,很难承担防汛义务,这更严重影响了一方的稳定。

隐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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