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平米住宅仅值2400元??
发表于:2011-12-23 17:49
关于老屋拆迁事宜的投诉信
尊敬的领导:
我是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大庄村马田埠村民组的一个普通农民,现就我家老屋拆迁,村干部违规操作,贪污拆迁补偿款一事向领导投诉如下:
2010年10月,大庄村推行新农村建设,将我家位于马田埠村民组的八间老屋——其中四间是我爷爷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建设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翻新的砖瓦结构住房,四间是我父新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设的砖瓦结构住房,总面积约400多平方米,都有土地局发放的土地证与房屋产权证的,在未与我家人商量,也未就有关拆迁补偿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趁我父亲和主要家人外出打工的时候,强行将我母亲驱赶至现场,并组织一部分村民将八间老屋全部拆除,拆除时老屋里的物品都未允许搬出,在拆除后我们清点了一下,以下物品未见踪影:
1、我爷爷于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收藏的一批古书,当时装了两箱又两麻袋书籍遗失
2、老屋的大部分家具在折除时损坏,无法使用
3、老屋的砖石被村干部强行分给帮助拆除的部分村民和干部本人
4、其他物品正在清点中。
2011年4月,村干部在未通知我家人的情况下,让当时的村支书马本仁的哥哥马本茂代表我家人在补偿款领取表上签字,并让村干部陈时松在半夜将所谓的补偿款2400元偷偷地从我母亲居住的房屋门缝中塞入。
现就此次拆迁事宜,我想请问尊敬的领导:
一、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2009]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在此次拆迁中,村干部始终未与我家人协商过任何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也未向我家人宣传过任何拆除补偿安置的政策,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任何协议的方式下,强行拆除老屋,是非违反了第十四条的规定呢?
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2009]5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我家老屋第一产权是明晰的,连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有,产权人也很明确,也就不存在第(一)、(二)款的情形,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村干部强行拆迁的依据就是第(三)款,那么,村干部始终未与我家就拆迁补偿进行过哪怕一次的意见交换,何来达不成一致意见,就算是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这次拆迁是否向公证机关办理过保全呢?据我母亲回亿,村干部在拆除时根本就没有出示过任何办理保全的材料,在产权明晰,产权人存在的情况下,也未就拆迁补偿交换意见,未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村干部有何权利违返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强行拆除我家老屋?
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2009]55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大庄村对我家老屋进行拆迁时,只是组织了马田埠村民组几个壮劳力进行了强行拆除,请问普通村民是否就是“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专业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工作证》后方可上岗。”我就不明白,那几个终日在田间劳作的村民,到了村干部那里就变成了具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岗位工作证》的专业拆迁人员了?村里派出连《岗位工作证》都不具备的村民,为什么就敢明目张胆违返政府规定,强行拆除农民的房屋?
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2009]55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五款规定:“实施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所在村(居、社区)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现在的情况是:拆迁时,没有任何公证机关对我家老屋及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我爷爷生前收藏的几大箱古籍和屋内家具都已经遗失不见,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拆迁后我家老屋的砖石等建筑材料由村支书马本仁当场分给了参加强拆的村民,只让我母亲拉了几片瓦回家,请问根据肥东县政府的规定,是否应该对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遗失的物品应该如何赔偿?
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东政[2009]55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三十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据我所知,马田埠村民组拆迁的房屋就我家老屋那一块,这一块通常被称为马田埠小郢,小郢主要由以下几个住户——马本付(我父亲,4间砖瓦结构住房)、马本龙(我叔叔,已支世,4间砖瓦结构住房)、马本安和马本林兄弟(2间砖土结构住房)、马墩发(4间砖瓦结构住房)。
小郢的房屋被拆前,大庄村没有出具任何房屋评估的材料,价格完全是村干部自行决定,另外,根据第三十条规定,我们被拆除的房屋应当就评估价格进行公示的,可是拆除后,我和我家人并没有在大庄村和马田埠村民组任何一个地方看到公示的评估价格,那么我就想问了,我家和我叔叔八间400平米房屋补偿2400元安置费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村干部为什么不敢将价格在公开的地方公示,马本仁的哥哥有什么权利代表我家人在补偿款领取表上签字?为什么不敢当面将补偿款交到我家人手上,而要选择半夜偷偷地从门缝中塞钱,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是谁赋予了他们肆意强奸民意,胆大妄为的权利?
未与被拆迁人进行任何协商,且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未进行任何公示,补偿安置未与被拆迁人确定,就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强行拆除农民赖以居住的老屋,造成农民流离失所!
让几个不具备任何拆迁资格的村民公然扒除房屋,且不允许被拆迁者将老屋中物品转出,而且在拆除后竟然将被拆除者房屋的建筑材料和物品进行瓜分,这是强盗还是村官!
半夜里偷偷将所谓的补偿款从门缝中塞入,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让村官们变成了作贼心虚的小偷?
400平方米的房屋竟然敢拿2400元就作为补偿,这点钱恐怕连房屋的一堵墙都买不到吧,可以大庄村的父母官们就敢堂而皇之的作为拆迁补偿款从门缝中塞进来了,他们有什么权利敢私分拆迁后的建筑材料和物品?还敢伪造签名,代表我家人领取补偿款,心安理得地向上级政府汇报拆迁无事故!!!!
天理何在,法律何在?
请问尊敬的领导们,你们能还生活在最底屋的一个农民一个公道吗?
投诉人:马贤
电话:13865533888
2011年12月21日于肥东县石塘镇大庄村马田埠村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