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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紫

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街道办大包梁新村失地农民的辛酸和无奈

发表于:2011-11-10 17:39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科创园街道办大包梁新村1组的村民,在万般无奈之下向您写这封信。我知道我写这封信后可能会遭受到的报复,甚至会因此丧命,但是我决定这么做,只因我实在不甘心没有人能治得了这帮人?我把这封信同时也留给了我家人和几个最好的朋友,如果我真的走了,希望您做个见证,能帮他们给我报仇,让枉法者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

  我家所有土地于2004年被全部征收,至今除每人每月领取116元生活费外(刚开始是110元),没有领取过任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2010年我结婚后,我老公户口依法迁入女方所在地科教创业园区大包梁新村1组。2011年2月我生了个女儿,女儿户口也依法上在大包梁新村。但是我老公和女儿至今没有领取过生活费。我就此问题多次向科创园街道办和绵阳市信访局网上信访,但是结果非常遗憾,居然是我投诉的对象来处理我的问题,拒绝公开我村的财务,拒绝公开我村领取生活费人员的名单,理由是:“村民无权知道”(科创园街道办主管信访的副书记朱宇雄原话,我有录音)。

  领导说村民无权知道相关情况,我很无奈,我更愤怒。我们全家五口人只有三个人能领取每月116元的生活费,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已经被全部征收,我们已经无地可种了,所有的粮食蔬菜都要购买,我们怎么生活?我们村的征地款去哪里了?财务为什么

  领取生活费人员名单为什么不能公开?村民为什么无权知道???

  我至此已经明白村委会的领导和街道办是绑在一起的蚱蜢,他们因为征地的利益已经紧紧的绑在了一起,他们最害怕的就是我们村民知道相关情况,因此我向您写信,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解决我如下问题:

  一,大包梁新村应公开集体财产及其使用情况(包括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费用的使用),应公示所有领取生活费人员的名单,我老公和女儿应享受和其他村民同等的生活费。

  理由如下:2004年征地时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予分配,等到我村土地全部被征收时再一起分配。只要是土地全部被征收之前依法入户的都能参加分配。但是现在村委会和街道办说我村有个承诺书,全体户主承诺2009年12月31日以后入户的不再享受生活费。其实这个承诺书就是个骗局,上个月村上和街道办领导召开动员会,说我村2012年1月31日之前必须全部拆完,不拆的到时候就强拆。为什么截止日期不是当初说好的全部被征收时也就是2012年1月31日,或者是第一次征收时2004年?而是一个莫名奇妙的时间段2009年12月31日?依照法律,这种事情应该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为什么不召开村民会议?而是要用骗的方式?当时领取生活费时,村领导说领了生活费的在这里签字,我爸就在上面签字了,要是知道是这个内容我爸还会签吗?为什么不和村民说实话?就是明知农民文化水平不高而采取这样的手段不是骗子是什么?

  再说了村民之间的约定权利能损害他人的法定权利吗?退一步说,就算承诺书是村民大会通过的(是假设,其实根本没开村民会议,据他们说开了个党员会,其实就是他们几个领导自己决定的),这也是全体村民的约定,这种约定能以损害他人的法定权利为前提吗?我老公和我小孩依法入户我村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只要我村这个集体经济组织还存在,只要还有集体土地和财产没有被分配,只要他们是在我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之前入户的,村民就无权以约定的方式剥夺我老公和小孩应享受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现在更荒唐的是村委会和街道办在我家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家的户口由农业户口转成了非农户口。然后说我们全家人都是城市居民,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的相关条款。这不是强盗逻辑是什么?这不是贪赃枉法是什么?你们把我的地全部征收了,然后我享受和其他没征地或者征了少量地的村民一样的待遇,别人还有地可以种,但是我已经没地可种了,我不比别人多拿一分钱。你们说等全村土地被全部征完时再分配,我想也对,因为这地是属于集体的。但是现在村上其他的土地要被征收了,你就说我是城市居民了,没有资格享受了,这是什么逻辑?你们把我全家农转非时经过我们同意了吗?农转非后我们失去了国家一切的惠农政策,我们得到了什么?城市化进程让我们不得不接受高物价,现在每月116元的生活费你们都不给发,让我家3个人养活5个人,没有工作没有土地没有安置费没有集体财产知情权,我们怎么生活???

  我听村民说,其实什么承诺书都是他们故意搞出来骗上级领导的。我村2009年12月31日以后入户的一样有领取生活费的,甚至有不是我村的人也领生活费的(就是不在我村住,也没有房子在我村,大家都不认识这个人,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户口在我村,听说是街道办的领导安排的,等着分土地补偿款)。我不知道这些是真是假,因为我没有亲见,但是我想只要公布全体领取生活费人员名单,真相就会大白。为什么街道办和村委会这么害怕公布生活费人员名单,害怕公布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呢?

  我老公和小孩的合法权益不仅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在绵阳市本地的条例里也是有明文规定的。

  《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统一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

  第二十七条自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我老公属于依法婚嫁人员,我女儿属于生育人口,属于应当安置的人员,应该领取生活费!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09〕34号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一)农业人口;(二)在校大中专学生;(三)现役义务兵;(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六)劳改劳教人员;(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第二十四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我老公和女儿不属于第二十四条不予安置的情况,村委会和街道办无权剥夺我老公和女儿合法领取生活费的资格!

  《绵阳科技城科教创业园区街道办事处关于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绵科创区街办发【2005】48号)第四款第五条:兴隆社区婚迁,新生婴儿入户及待遇问题:除正常婚迁,新生婴儿可以入户外,2004年7月31日24时以后因其他情况迁入者,不得享受原住居民的一切经济待遇。

  我们大包梁村现在又叫兴隆社区,我老公是正常婚迁,我女儿是新生婴儿,属于第四款第五条的情况,村委会和街道办无权以一纸骗人的承诺书剥夺我老公和小孩领取生活费的资格!

  二:上个月村委会的领导召开动员大会,说我村2012年1月31日之前必须拆完,不同意就强拆!我已经不明不白的失去了乃以生存的所有生产资料--土地,这次誓死也要保护自己乃以栖身的地方--房子!我不再相信村委会和街道办的有关领导,他们都是因为利益绑在一起的蚱蜢!安置房还没建就逼我们拆房子,给我们描述一个美好的未来,就像当年征地一样说的好听,但是我全家不会再相信了!!!现在绵阳的房价已经4000左右了,但是他们赔给我们的只有470元一个平方!没有地方住第一年给80元每人每月租房费,从第二年开始每人每月160元租房费,但是现在租个三房至少都要一千多!一边在逼我们拆,一边他们又在修房子,听说准备到时候租给我们住。不知道租金还有多贵呢?为什么我们必须拆,他们却还可以建?什么世道?汶川大地震没有把我们家房子震倒,却要在他们手里强拆吗?他们比地震还恐怖!

  但是我不怕,我已经想好了,在屋顶上堆几担石头,准备一桶汽油,只要这帮强盗胆敢强拆我的房子,我就用石头砸死他们,用汽油烧死他们!但是我知道我打不过他们,先死的可能是我自己!但是我不怕,我希望我的死能引起您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我希望天下的穷苦人都不再受欺辱,我希望天下的穷苦人都能有条活路可以走,我死了也就值得了!

  谢谢,祝您工作顺利!

  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上访人:文紫手机15328220839 0816-2543123

李白

朝指令泪难干, 背井离乡舍故园。 盘古开天耕属地, 轩辕创稷种归田。 蚁民常忧稻粮事, 庙堂多谋金银山。 从此不知家何处, 故乡何日由我还。

Eason丶好久不见

我也是这个村的一位村民。因为部分村民对村里的拆迁政策不是很满意于是到现在还没有拆迁。村里的领导便以此为由暂扣了我们的医疗保险卡。对于他们这种行为确实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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