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法院执行恢复历史形成的通道与水圳至今未果
发表于:2018-06-21 14:36
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水头村村民范珍庆与同村邻居范某月房屋之间有一条历史形成的道路,宽约1米,原来是水头村民生活、生产、通行的必经之路,内侧有一条宽0.6米的水圳。2014年12月16日范某月等从外装运泥土将房屋之间的历史通道及水圳填上泥土(长约11米,宽约1.6米),不但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与通行,还将他房屋右侧老宅基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填上泥土(所填泥土呈扇形一边长为2.4米,另一边长为5.7米,斜边长11米),在范某月填土过程,他出门阻止,范某月不听制止。现在通行只能靠爬木梯通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事后他向村、镇申请调处,均无结果。
综上所述,范某月等强行填堵历史形成的通道与水圳及范珍庆宅基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且不听他的制止与村、镇领导的调解,范某月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产、生活与相邻通行权和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范珍庆出于无奈,特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范某月将填在原告房屋右侧的道路及水圳上的泥土铲除并恢复原状。
2016年4月13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就关于申请人李竹云、范珍庆与被执行人范某月、邓某兰、范某安、范某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范某月、邓某兰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范某月、邓某兰、范某安、范某权于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拒查明,四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公告如下:限范某月、邓某兰、范某安、范某权于2016年4月21日之前将其填在历史村道、水圳及李竹云、范珍庆屋前土地使用权红线范围内的泥土铲除并恢复原状……
然而,以上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却成了一纸空文,一晃两年多过去了,范珍庆、李竹云上百次找过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请求强制执行,至今未果。
举报人:范珍庆、李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