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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元龙

土地法法律法规苍白无力!!!

发表于:2010-07-28 01:33

  本人是江苏扬州维扬区西湖镇的人,05年为了方便种植双方自愿就近并整和本村的人互换了一块地,双方至今也无异议,双方组也在互换的契约(合同、或叫协议)有见证人签字,双方组在契约上并加盖了章,双方组.村部.也认可并又出具证明加盖了公章。可现有第三者想鸠占无理干涉,并设置路障,赖其田权属,我要求进行确权,请求镇镇府办理,镇政府玩起了推托拉的马拉松战术,2009年拖到2010年6月12号才有三个字的答复。镇镇府把党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视为草芥久拖就不办理,使老百姓对党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失去信心。这些官员讲话都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32条之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33条《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27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最高院涉农纠纷解释。《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我们互换其田块于情,于理,于法均符合,09年就求办,拖至2010年6月12日在紧追不舍的情况下才给了个答复,就这个答复反复跑腿少说有50趟之多(个人猜疑不知道是否有什么暗示)才等得三个字;“不好办”。镇政府讲不好办,我认为是不合情理,土地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况镇政府已经认可我换出去的那一块(经村,镇研究决定砌为私人房屋,此人也确无宅基地)和土地法36条有点偏离,而我换回的这块被悬着,根据土地法16条镇镇府是可以裁决确权,是踢皮球?是久拖不办?是拿百姓跑之逗猴取乐?还是上一级政府方可,法是否有用?这些他们是闭口不谈,老百姓无奈何拜问有关职能部门恳望指点迷津。同时也望朋友们转帖于有关网刊,

  扬州西湖蜀岗赵庄赵元龙拜询

  联系电话;051487307470、13665299825

爱国者三号

中国人几千年根深蒂固的转想,想要全社会法制大于人治,总不太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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