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东郊派出所无作为,致一方态度嚣张当面威胁
发表于:2017-03-16 11:01
本人许凌聘请的司机于2014年1月5日在湘乡栗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刘新龙儿子受伤,至今事故处理走入法院判决程序,受法院传票,本人与保险公司代表律师(车是全保)及我自己的辩护律师于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前来应诉,庭审结束后,法院要求双方回家等待判决。但被刘新龙伙同同伴把我驾驶的湘KAD230拦下,并卸下轮胎,搬到他车上,还用拆轮胎的板手低住我胸口威胁我要我断子绝孙,当场索要10万元医药费,并扇我耳光,打我脸部和鼻子,经刘庭长出面阻止才没有继续殴打,我报警110,东郊派出所警察来后,将大家都带到派出所包括(律师),但派出所对该事没有做过多的处理和调解,也没有录口供,要求双方自行处理,此后刘新龙一伙三人始终限制我人生自由,从上午12左右点到下午5点,时长五小时,还打我并抢走我车钥匙和手机其中车内有一万七千六百元现金,驾驶被抢车辆忘湘乡市区逃跑。报警后东郊派出所出面调解,刘新龙不仅态度嚣张,还当着警察的面对我进行恐吓,威胁。但派出所仅以“殴打他人”立案,我拒绝在报案回执单上签字。
1前段交通事故,我始终态度诚恳,依法依程序接受法院判决,与本案无关。刘新龙藐视法律,殴打.限制我的人生自由长达五小时,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手机和车辆已经构成抢劫罪,但东郊派出所仅以“殴打他人”立案,这很明显是降格处理,现在我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刘新龙及同伙的刑事责任。
2? 我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刘新龙等同伙应依法给予赔偿,并归还非法所得。
同时我提供从以下几个地方取证,调取监控和目击证人,???定证据。
1? 湘乡市交通法庭监控楼梯大门的录像,目击证人:刘庭长,朱代志律师,欧阳律师,以及交通法庭当天的值班人员(抢劫,殴打他人及限制人身自由现场)。
2? 320国道与东郊路口的监控(抢劫车辆离开现场)。
3? 派出所外面停车场的监控摄像头(恐吓现场)。
尽管取证方便,立案条件充足,但犯罪嫌疑人目前仍逍遥法外,该派出所如此办案,无法服人,请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办案纪律。
该案件过了5天我老婆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又遭遇派出所的民警强制把手机录的视频资料刷掉,这湘乡人民警察对一个外地妇女,真让人心寒,难道在湘乡就没有法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