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贴吧 > 恳请洛阳中院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公正判决,为绝望小民主持公道!!!

otsff

恳请洛阳中院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公正判决,为绝望小民主持公道!!!

发表于:2017-03-08 09:12

中共党员、退休干部、原150医院副院长王树棠为回避敏感身份出具委托书让董辉代为理财,在实际借款人认可其借款的情况下,不顾他与实际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并给中间人出具委托书的委托书的事实,仅依据转账凭证,以借贷关系起诉委托人,并动用各种关系,妨碍司法公正,视委托人完整的证据于不顾,枉法裁判,明目张胆的侵害受害人权利,请各位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依法监督,恳请洛阳中院排除人为因素干扰司法公正,为绝望小民主持公道。
王树棠2014年先后通过委托人向董辉转账700万余元,以董辉名义向外出借行融资获利(并刻意要求董辉向其爱人隐瞒投资数额),后期向董辉出具委托书,讨要债务。王树棠的实际债务人在董辉代为理财时均已向王树棠披露,王树棠作为债权人已与实际债务人对接,并且在后期双方在商讨追讨债务问题时有多份录音证明董辉不是实际债务人。后因实际债务人去向不明,2015年6月,王树棠仅凭三份由其本人书写备注有债务人的银行转账凭证以借贷关系为由将作为委托理财的代理人董辉及其爱人褚宇强告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并凭借其退休前担任150医院领导身份和社会关系人为干扰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
洛龙区人民法院对于没有商业背景的却拥有巨额资金的国家公务人员,不去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收入做进一步调查,不顾王树棠给董辉出具委托书的事实,不顾及王树棠自己在三份转款凭证上备注债务人的事实,不顾及有多个证明明示王树棠持有其与实际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凭证的事实对董辉枉法裁判。偏袒王树棠,做出对受托人董辉不利判决。
董辉和褚宇强系夫妻关系,褚宇强与王树棠原系同事关系,王树棠委托董辉对外理财时特意告知董辉不要告诉褚宇强,怕褚宇强在上班期间告知单位同事,该事实有双方后期商谈讨要款项时的录音中,王树棠明确表示前期不让董辉告知褚宇强,褚宇强知道该事实是在王树棠的出借款项要不回后,王树棠要求通过褚宇强寻找董辉,方才得知王树棠委托董辉理财的事实。而洛龙区法院却不顾该事实证据的存在,判决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董辉与褚宇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在本案中,王树棠通过董辉账户进行转账以利于自己投资,转账手续明示该笔款项非董辉借款,更没有用于董辉夫妻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董辉夫妇靠打工维持家庭生活、2个年幼孩子生活、教育费用,还要承担每月将近6000元的房屋抵押贷款,已然承受着很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还要靠年老的父母微薄的退休工资补济,生活已难以为继,母亲也在精神恍惚中在2015年底春节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长期卧病在床。并且在王树棠委托董辉出借款项过程中,王树棠以看病为由反复要求返还100万元,董辉为守诚信替实际债务人偿还了100万元而欠下巨额债务。王树棠随后却将这100万元再次委托董辉出借给企业以换取利润。
试想一下,500万巨款,即使董辉夫妇每年净挣10万元,也需要50年才能还的完,加上利息以目前活期利息0.36结算,每月产生1.5万元,这种情况,王树棠有何理由在董辉不出具债权凭证或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将490万巨款出借给王树棠本人自述并不熟悉的信任基础薄弱的董辉。庭审过程中,董辉夫妇心怀期待,希望洛龙区法院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符合事实的客观、公平、公正的判决,而在王树棠依靠自己的身份和社会地位,人为干扰下,洛龙区法院枉法裁判做出有违常理的判决。万般无奈之下,向各位领导、各界人士反应此事,希望各位领导、各界人士百忙之中给以关注,督促二审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主持公道,依法监督。

芦沟

啧啧,顶一个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