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法院查封中价值上百万房产,涉案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发表于:2017-02-17 09:10
关于宁远县法院副院长冯顺祥(主管法警大队)、法警大队,大队长冯志成、政委谢仲银,严重违法违纪、渎职,利用职务之便,与银行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私下交易查封中价值上百万房产并瓜分、贪污其交易款控告书
李新明、汉族、身份证号:432924196009046***电话:15116512351
李丹(李新明之子)、汉族、身份证号:431126198503090***电话:18074612879
事实及理由
一、执行标的错误。(李世纯房产当李新明房产执行)
证据1:从旧屋购买、城建规划许可证到建成颁发房产证都只有李世纯一个名字。而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员编造李新明有房产证却提供不出证据。
二、宁远法院编造2006年拍卖程序所提供伪造的成交价贰拾贰万贰仟元票据及还信用社金融票据。
证据2:成交价贰拾贰万贰仟元票据
证据3: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员可随时、随意按其需要变更、修改。
证据4:把2007年信访局付给上访户胡美莲的票据充金额数。(证据2中)
证据5:还信用社拾壹万多是2004年4月止过期金融票据。(证据2中)
证据6:在永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证质证中,宁远法院代理人承认拍卖成交票据是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员在极不负责、搪塞当事人及应付纪委、上级领导伪造、拼凑的票据。(见:中院举证质证记录)值得注意是:编造2006年伪造拍卖成交价贰拾贰万贰仟元,执行费就高达19.98万。那么,还信用社壹拾壹万叁仟零伍拾从何而来???
三、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员一而再知法犯法,严重渎职、违法违纪。
证据7: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2004年将该查封房产私下交易给法院内部工作人员邓天德,装修完半年后,被举报,邓天德退还房产继续查封。时隔2年,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再次知法犯法,严重渎职、违法违纪、恶意串通,再次把查封中房产私下交易银行工作人员陈志红。
证据8:陈志红额外支付法院涉案工作人员壹万壹仟元,涉案工作人员伪造(2004)宁协字第48-6号通知书,让宁远房产局为其陈志红办理该房产房产证。
证据9:在永州中院举证质证过程中,中院负责该案唐主任,指出宁远法院程序违法、涉案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违纪。(见:中院举证质证记录)
证据10:陈志红写领条及旁证证明。
今领到宁远县人民法院卖给我的房子(舜陵镇女英路6号)属实。
四、中院决定书内容完全一派胡言与事实严重不符、避重就轻、有“保护”宁远法院涉案工作人员之嫌。
1.决定书中编造了:2011年李新明自愿将抵押房屋交法院拍卖受偿。
2.中院举证质证中,宁远法院承认是伪造拍卖成交价及票据,中院也认可,为什么决定书中又认可拍卖成交价及票据???
3.李新明拿到中院决定书后,认为中院决定书与事实严重不符时,去中院找唐主任依法合理、要求调阅举证质证记录及双方举证质证意见时,中院唐主任拒绝。
李新明所走的漫漫7年上访路,向宁远县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了上百次、向永州市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了几十次、赴省十次 ,有关部门及领导有谁听出了问题的实质?一般干部和基层领导,尽管有相当一部分听出了问题的实质,又有谁愿呈报问题的实质予拍板的领导?政府部门不应该认为该案牵扯广、人员多,怕正确处理该案引出更多贪污腐败案就“上下一心”官官相护!!!!!
这样一个简简单单贪污腐败案,7年来,在县、市、省三级都无法得到公正公平处理。
期盼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导;引起重视。公正、公平、公开对待宁远法院腐败案,还我父亲一个公道、还宁远老百姓一个公正、严明、廉洁的法院。
控告人:李新明
李丹(李新明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