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我全家一条生路
发表于:2017-02-07 17:57
请给我全家一条生路
——写给上级领导的求助信
尊敬的领导
我是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富滩镇三友村委会小岭村小组的一个农民。我的遭遇,正如习总书记批评的司法乱像的情况: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1月7日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请求领导能在百忙中能看完我的这封哭诉书,帮助我要回我的承包经营地。
一、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案件
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我家五口人共承包了小岭村小组8.24亩土地的经营权。 1992年8月,我外出从事营运业务,1993年我将这8.24亩承包地交同村村民郭德健经营(当时,由郭德健起草了一份协议,但该协议丢失)。1996年郭德健私下将我的这份承包地分了一半给同村的郭小明经营。2012年我年过花甲,决定回乡务农,在向郭德健收回我家的承包地时,才知道1998年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时,郭德健与郭小明将我的这份承包地私自分别登在了他们的名下,骗得了政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当时,郭德健还是同意将这份责任田归还给我,我们一起到镇政府的经管站办理了手续,经管站发了一本存折我,说是明年开始粮贴会打在我存折上。但第二天,受三友村委会村主任郭厚钿的撺掇,郭德健反悔,理由是他们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是,这才有了我几年来为收回我的承包地,穷尽了行政与司法程序,包括政府调解、仲裁及最后的诉讼。
我这里要说明一下,当时的《经营权证》是怎么发放的:当时,富滩镇还属吉水县管辖。上面将盖好了吉水县人民政府公章的空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直接发给小岭村小组,由村小组会计按第一轮土地承包的数据填写的。所以小岭村所有村民的经营权证上,既没有编号,也没有县(区)领导的签名印章,连发证日期都没填写,承包人的身份证号及发包人的栏目都是空白的(见附1)。无论从形式和内容来看,都不能是一份有效证书,根本不能作为不归回我承包地的法律依据?而且,他们背着我将我的承包地偷登在他们的经营权证上,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根本不产生法律效力。2016年03月12日,央视两会特别报道“聚集三农”播放了人大代表杨慧及农业部宋洪远有关土地确权政策的解读。按他们解释的政策,我完全可以收回自己的承包土地,不存任何挡碍(见附2)。
依法,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没有任何单位各个可以剥夺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只是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延长,村小组根本无权收回我的承包地(这件事也根本不存在)重新发包给别人;郭德健他们已经有一份自己的承包地,他们非法占有我的承包地,依法是无效的,法律不但不应当支持而且应当依法惩处。
依理:郭德健成了新地主。而我则成为失地新贫农。这不符合共产党的理;承包地是我一家赖以生存的基本生活资料,没有了这份承包地岂不是断了我一家的生活出路?
依情:郭德健与我都是小岭村小组村民,从人的基本情义来讲,也不能眼看我一家喝西北风吧。
这是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案件?
二、这起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1、地方政府的几次解决情况
1郭德健同意归还后又反悔的幕后原因,是三友村委会主任郭厚钿的操纵。由于我举报过郭厚钿的主任当选违法,低卖村里16.6亩土地给福建老板及偷砍村里野生樟树等违法问题。于是,郭厚钿为对我进行报复,撺掇郭德健反悔。
于是,我即向富滩镇政府反映。当时镇长刘树德(现为天玉镇的党委书记)态度很明确:按政策办事,先礼后兵,郭德健不归还最后强制执行。他按排了镇武装部王部长,刘副镇长(女)到三友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并在三友村委会彭书记及郭厚钿的参加下,组织了好几次调解,但都在郭厚钿的操纵下达不成协议。因为贱卖16.6亩集体土地的事情,牵涉到镇政府。郭厚钿就这件事向刘镇长进了谗言,镇政府对我说,镇里解决不了。 2013年2月1日,镇政府给我开个《关于富滩镇三友村村民反映田亩租赁问题的证明》,证明了“据了解,1992年郭训谊外出务工,当时将自家责任田租赁给郭德健使用”的事实。告诉我找上面解决。
2、我于是向青原区农业局申诉。2013年2月1日,青原区农业局派了个干部,在三友村干部配合下组织了一次调解。这次,郭德健只同意归还我2亩水田。同年5月24日,郭德健与郭小明同意归还我旱地1.1亩。他们现在还实际占有我5.14亩承包地。
3就这5.14亩地的收回问题,2013年,我又向吉安市农业局反映,市局将问题转青原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因郭德健与郭小明都不同意调解,青原区减负办只向市减负办回了个函。回函最恶劣的是虚构了这样的事实: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小组已经发包给郭德健和郭小明,当时已经通过公示后签订承包合同才发经营权证。”法官由此作为了断案的借口。
42014年,我又向吉安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下达【2014】吉农仲字第1号仲裁书,以郭德健及郭小明有经营权证为由,将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裁给了他们。
2、我寻求法律解决的情况
12014年4月14日,我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我享有小岭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我收回我的承包地。法院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13日,却又以我在第二轮延长承包中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作出(2014)青民初字第329号裁定驳回我的起诉;
2我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01月29日市中院(2015)吉中民立终字第1号裁定:认定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已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认定:本案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处理,裁定指令青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是一份与人大代表杨慧及农业部宋洪远有关政策的解读精神相一致的正确的裁判,但却被后一轮的二审判决所否定。
32015年08月07号,青原区法院以同一案号【(2014)青民初字第329号】作出重审判决,以我没有证据证明我的承包地是“租赁”给郭德健、郭小明为由,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而在这份民事判决的前文中,对富滩镇政府的《证明》——即证据3,法庭对其“真实性”已经确认,为什么最后的判决又说没有证据呢?同一份民事判决中如此矛盾,其原因实在不好推测)。
4我再次提起上诉,这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9号判决,竟然否定(2015)吉中民立终字第1号生效裁定的裁定内容,将本案案由变更为 “土地经营权纠纷” 。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所据理由,并增加了我自行“放弃了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样的一条新理由,从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份判决在实际上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彻底剥夺了。
我实在想不通,这起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的案件,通过市区两级法院的两轮审理,就这样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了。
三、再审申请被驳回。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字第397号裁定,对我再审申请驳回的理由,是对原判决无原则的袒护。我着重点谈三点:
1维护了原判决证据认定上的双重标准:以无制作证明人签名等理由,否定了富滩镇政府《证明》的证据效力;但对同样没有领导签名、没有编号、没有发证日期、没有相应的承包合同佐证的郭德健、郭小明《土地经营权证》,却采信为判案依据;
青原区减负办向市减负办的函,说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小组已经发包给郭德健和郭小明,当时已经通过公示后签订承包合同才发经营权证。”同样没有任何调查材料,没有公示及承包合同原件佐证,法院凭什么就采信?
2判决竟然剥夺我的承包经营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时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样一个关系着我全家人“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样的重大问题,原二审判决竟无视我本人的意见,只听信郭芳林一个人的说法,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我放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用这们的理由来“合法”地剥夺和非法限制我全家人的承包权,这岂是有职业良知的法官所为?难道我2012年以来所作的收回我承包地经营权的所有努力,不能抗辩郭芳林的谎言?不能证明我并未放弃而是坚持我的全家享有承包权意愿?!人大代表、河北衡水市长杨慧,在央视向全国农民解释土地承包政策,明确:不管你私下的也好,什么的也好,你的那种流转事实是存在的,除非有书面放弃承包权。
3故意模糊概念来包庇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变更案由与适用法律错误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变更案由就是变更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就应当依照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也许2006年第8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新中实、海南中实与华润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的审判案例,是对省高院第397号裁定中(三)、(四)条说法最有力的驳斥。最高院对该案的裁判中有这样一段话:一审法院在华润公司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迳行对华润公司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行了华润公司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新中实公司和海南中实公司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况且,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已为(2015)吉中民立终字第1号生效裁定所认定在先,该生效裁定未按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之前,它就仍然有效。同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两份相反的终审裁判,到底应当执行那一份?现在有两份相冲突的生效裁判存在,到底应当依据那份裁判呢?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应当启动再审程序,对吉安市中级法院(2015)吉中民立终字第1号裁定与(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9号判决,谁是错误裁判作出确认,依法撤销其中的错误裁判。
四、抗诉申请同样被驳回。
吉安市检察机关对我的抗诉申请,吉检民监(2016)3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所述不支持的理由,不过是重复了市中院(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539号判决的理由,根本没有自己的审核观点。对我在申请书提出的主要问题没有正面作出任何答复。所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这里形同虚设。
五、本案所以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的缘由
2012年郭德健同意将承包田归还我,第二天又反悔。后来,我了解到是因为村主任郭厚钿在背后的操纵。我与郭厚钿的恩怨是始于2006年,那年,因为我举报了郭厚钿的一些问题:比如他通过赂选当上主任,当上主任后低价出卖村里16.6亩土地给福建老板及偷砍了村里野生樟树、私收计生款等问题。从此郭厚钿对我恨的入骨,利用各种机会对我及我的哥哥和弟弟进行报复。郭厚钿是村主任,在当地政府各部门广有人脉,在这背后许多权力的勾兑实难为我所知。所以这几年来,我无论是上访、申请仲裁、诉讼都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这背后都有郭厚钿的阴影在上下其手。关于这一点,我在省高院的《廉政监督卡》上提的一段“廉政意见”作了反映(见附3 )。
我没有别的奢望,我只是要求收回我的承包地,为什么就这样难?报上总告诉我们说,遇事要相信法律,要依法维权。我相信法律,我照着办了,我坚持走完了所有的司法救助程序,但我还是没能拿回我的承包田。难道要逼我成为贾敬龙第二?“有不有一扇窗,能让我不绝望”?我希望上级领导能给我打开一扇能让我不绝望的窗口,能让我全家五口(加上两个孙女,现在是七口)能有一条生路。
村民:郭训谊 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