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市一居民土地被强占几十年无法要回
发表于:2016-05-19 11:53
崇左市一居民土地被强占几十年无法要回。对方用事发时年仅6岁,13岁孩童以及行为被监视的人做证人,法院不但采用为证,而且下发了叙述前后矛盾,甚至连当事人男女都分不清的所谓判决,致使冤案几十年。
事情要从1971年说起。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太平镇居民欧炳耀持有1952年省政府颁发的地契以及纳税后的草契纸。文革开始以后,1971年,当时的太平镇革委会与蔬菜社第三生产队以响应中共中央“抓革命促生产”、“农业学大寨”的号召的名义,修建一条机耕路,占用了欧的宅基地,且限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当时欧所居住的房子是广西崇左县太平镇北街205号。宅基地面积约为1.2亩,并持有广西省政府1952年颁发的契证。当时全家有祖父母、父母以及六姐弟共10人一起居住。由于当时正是文革最激烈的时候,在当时的环境下,欧的一家不敢有任何意见,只好搬迁到现址:太平镇北街102号,用拆房子下来的旧材料建了一间简易房子,全家挤居在这简易的房子里。
早在1986年起,欧就向太平镇政府反映1971年被迫搬迁之事,1989年当时的太平镇政府书记张文雄还给欧出了证明。而且欧只是请求蔬菜社退还没有被用于开路的部分,但当时恰逢镇政府领导换届,人事变动,没有得到处理。随后欧仍然坚持反映情况,但总遭到历届领导的推诿拖延。2003年再次反映情况的时候,当时的副镇长黄某说让欧写好材料再递交。于是当年8月12日,欧以书面形式再次向太平镇政府递交要求退还宅基地的报告。后来又多次递交材料,但事情拖延到2009年6月25日,太平镇司法所两名司法人员才开始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时找到了蔬菜社的刘某某和宋某某等人作证。司法人员调查笔录材料显示,取证当天2009年6月25日,刘某某51岁,宋某某44岁。也就是说,刘某某在事发的1971年时为13岁,而宋某某仅为6岁!两个未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居然能做证人?蔬菜社也曾辩称,要欧的一家搬迁,是经过蔬菜社的社员大会通过的,但始终拿不出当时的会议记录。所找的4个所谓证人,有二人是当时(文革时期)被打为四类分子的,被监视的,有二人在当时还是小孩。在当时,他们根本不可能有资格参加蔬菜社的任何会议!试问,这样的证人证言如何合法?蔬菜社还辩称,当时约定“对等互换”,那么就算是对等互换,原有一亩二分地,如今屋宅却只有0.63亩,这是对等吗?
而在后来的一、二审中,法院居然也一直采用这样的证人证言!在法制社会的中国竟然还出现这样的情况,着实让人深思。
就在两名司法人员调查刘某某、宋某某的同一天(2009年6月25日)上午,太平镇政府下发处理文件,作出不予支持欧炳耀合理诉求的决定,并送达欧的手里。不知为何这红头文件竟然可以先印发,后再去取证的?为了讨回合法的宅基地,二十多年来欧炳耀多次对簿公堂,甚至上访北京,可属于自己的合法宅基地仍然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