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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凤2016

土地被征占

发表于:2016-05-10 10:19

控告人:李玉凤,女,1962年生,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泉湖村 2 组 44 号,身份证号:622102196206201821,联系电话:18793713785 控告人:于永亮,男,1987年生,住址同上,与李玉凤系母子关系 控告人:宋柯珍,女,2003年生,住址同上,与李玉凤系母女关系 第一被控告人:邓志鹏,住址同上,本村原村主任,后任村委会主任 毛万刚。
  第二被控告人:焦迎春,甘肃省酒泉市浩峰电气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总
  经理
  第三被控告人:郭贵明,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审判长。
  事实与理由
  一、控告举报人李玉凤于1985年同前夫结婚,将户口迁至新疆,1987 年前夫死亡,控告人带着两个幼小的儿子(大儿子于永新两周岁、小儿子 于永亮不满3个月)回到原籍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泉湖村娘家居住,以亲生母亲为户主登记在母亲许兰英名下,经村、乡、县民政部门办理了户口 等合法手续,为了生活下去,以招夫养子招宋志有丈夫为婿。婚后生育一 女儿宋轲珍,并经村、乡、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依 法分得了口粮田,符合户籍法相关规定,保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

  法律文书:户口本、土地承包证、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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