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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洲奶者

请道县政府为我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达到施工要求

发表于:2016-04-29 16:57

报告人:周诗顺,男,汉族,1951年8月12日生,农民,湖南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江镇城中居委会1组。身份证号码432923195108*****。

  报告人:杨竹娥,女,汉族,1952年8月17日生,农民,湖南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江镇城中居委会1组。身份证号码432923195208*****。

  被检举控告人:道县人民政府

  被检举控告人:道县国土资源局。

  控告请求事项:

  依法为我们办理安置土地35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达到施工要求。

  事实和理由:

  我们一家五口人,属道江镇城中委员会1组,1990年,我们建了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自住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东临国有空坪,以自墙外延0.5米为界;南临何平娟;西临巷道,以自墙外延0.5米为界;北临道路,以自墙外延1米为界。

  2005年因滨河路建设,我们一家五口的房屋,被征地拆迁。同处4月20日,我们被迫与县政府开发商签订了《道县滨河路风光第一段周诗顺房地产征地拆迁协议书》,约定规划、国土、房产三证由开发商办理。此协议书,道县县委签署了意见,甲方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筑工程公司道县项目部应该履行协议,以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但至今10年,无法解决我351平方米的安置地的土地使用权,使行村霸财家章利用53作费地契霸占按拆建协议配合我的安置地,此后,我们多次上乙方要求政府为我们颁发剩余3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但至今没有办得,不仅如此,2013年6月22日,还遭到村霸周家超一家人及外村黑社会的围打、恐吓,我们两人均被他人持刀行凶砍伤,经法医鉴定两人为轻微伤(甲级),报警后,城南派出所没给任何结论(打人视频)。

  此后,我们逐级上访,直至省委、省政府信访室。**签字,请李林、江鸿同志按政策办处。经转交当地处理,道县国地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了《关于周诗顺儿子(周龙)要求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说明》,要求满足4个条件(见附件)。按照此要求,2013年11月28日,周诗顺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申请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报告》,西洲街道办事处签字认可,请国土局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尽快确定权属,依法按政策办理。2013年12月6日,西洲街道办事处写出承诺书,城中社区1组周诗顺因办理剩下的351平方米土地的国土手续,出现的一切矛盾纠纷由办事处协调处理。道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日,出具了证明,确认滨河路一段第三栋第167/168/169号作为周诗顺的安置区。2014年12月8日,县政府召开专提会议,作出了《关于协调解决道州中路、君泰家园等五个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道府阅【2015】2号,其中三,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拆迁户周诗顺的安置用地办理好相关证件。至此,国地部门所要求的条件均已满足。但至今为止,我们仍未拿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安置地仍被村霸占用。

  而阻扰户周家章,已于2005年4月29日对我村拆建补偿中以作费地契为由已领取了0.55亩的土地安置补偿费23677.5元(见领条)。已经完全丧失了对原有土地的处理权和争执权。但周家章、周慧卿、周家祥、周家超一家还以53年作费地契为由强行霸占我的安置的土地,上建厂棚。经政府强拆后,却又用车拉砖故意堆在土地上,便实霸占。致使人们无法动工建房。

  以上事实说明,道县县城旧城改造是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开发商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建筑工程公司道县项目部是县政府所选择的,所有拆迁户均领取了安置补偿,所有业主也与县政府、开发商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书》。而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协调过程中,处理不力,致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有机可乘:

  1、2013年,县信访局协调结果,你吃鸡肉他喝汤,让我补偿村霸。

  2、政法部门滨河路协调部协调,村霸扬言为这块地要死几个人,政法部门逃之夭夭。

  3、国土部门不解决问题,自大认为县政府管不了他们,他们是直管单位,还气冲冲的说, 你们去上访也管不了我们。

  以徒有虚有的“事实”来争地(53年作费地契)。政府完全有能和对此类事件坚决打击,不能坐视不管,应当将不法份子绳之以法,直至追究妨害公务罪的刑事责任,还百姓一片净土,还百姓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道县国土资源局不依规不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系行政不作为。而中国核工业第二十五公司滨河路宗地图二,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国土局与开发商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这么合理合法的事,这么支持本县建设的铁杆粉丝,为什么得不到结果,迫使两个60多岁的老人在风雨中长达十年的奔走,无处居住寄居女儿家。你们树立了以村霸形象为全县人民的榜样,干部要干事,当官要有为!!

  此致!

  控告人:周诗顺

  杨竹娥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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