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暂缓双峰县一中全面搬迁
发表于:2016-04-22 09:30
尊敬的县领导:
据2016年3月11日双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消息,县长办公会决定双峰一中在9月1日前完成全面搬迁。作为双峰市民,学生家长,我们为县委县政府对教育的重视感到高兴,也为一中建设工作之高效感到自豪。县委县政府建设教育强县体现了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满足了百万双峰人民对优质教育的期盼。
双峰一中新校区建设搬迁既是我县一项重大工程,也是全县人民密切关注的民生大事,关系双峰教育未来,关乎党和政府形象。然而,近些年来,因学校建设、装修安全指数不达标,急于搬迁,所爆发的师生身体受损问题屡见不鲜。作为双峰一中的学生家长,忐忑的心始终难以平静。我们急切的渴望县领导能从江苏学生的血泪中汲取教训,暂缓一中全面搬迁。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校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再行搬迁
校园装饰装修危害物质超标屡见不鲜,建筑装饰材料、油漆涂料、新换课桌椅均会带来空气污染,唯有认真应对才能尽量避免危害产生。校舍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共设施,装修必不可少,但一定要按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在严把装修材料质量、严控施工环节的同时,加强新装修校舍的通风。目前我省其他市州对此已有了强制性规定,值得我县借鉴。如2016年3月发布的《长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本建设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建筑、装修和运动场项目要采用绿色环保材料,使用前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排放挥发有害物质,并进行环境检测。
二、听取群众呼声,尊重民情民意真抓实干兑现相关承诺
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一中搬迁意义深远,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时间上只能提前,不能推后”恐失武断。“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希望县领导能够认真考虑群众的诉求。我们也坚定的相信县委县政府能将对群众的承诺落到实处而绝非虚与委蛇!
三、我们的请求
1.暂缓双峰一中整体搬迁,集中精力抓好在校学生教学,稳妥推进北校区建设。
2.装饰装修完成后,自然通风一个季度至半年时间,尽量挥发有害物质。
3.引进独立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确认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低于国家限量标准后,再行搬迁。
稳妥做好双峰一中建设搬迁工作,不仅是对双峰人民的一大贡献,也是给历史的一个交代。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双峰县一中在红网百姓呼声回应网友时强调,县委县政府已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高标准,严过程,要求材料环保,严格质量检测,保证学校各方面完全满足办学要求,为广大师生营造优良的工作学习环境。并表示欢迎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对此,作为家长,我们深感荣幸。但学校的建设,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除必须满足一定的数量和种类标准外,也应当满足相应的卫生和安全标准。如学校教育教学场所有害物质超标,政府和学校对此漠不关心或虽采取措施,但仅仅敷衍了事,做做样子,则下至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总务,上至政府领导均难辞其咎。一旦爆发问题,料想任何人都将难以承担责任,更无法给百万双峰人民一个交待。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衷心恳请深受百万双峰人民爱戴的县领导,双峰百姓的父母官,能切身考虑一中学子的健康成长,体会天下父母的一片苦心。在下决心办好教育的同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在全力支持一中建设的同时,认真谋划全县教育未来。尊重民情民意,暂缓一中整体搬迁。还学生一份专心!予家长一份放心!给自己一份安心!
双峰一中部分学生家长
2016年4月20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等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