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庄七组91口人
发表于:2016-04-13 16:21
情况反映
反映人:谭庄七组91口人
被反映人:高大鹏、陈波、贺林芳、贺彦合、王留岗、陈铁贯
反映请求:
请上级领导部门依法责令土地主管部门依照《土管法》规定,依法清除被反映人租地地面所建房屋,恢复原状,还地于民。
反映事由:1998年反映人承包商水县谭庄镇谭庄村七组土地(有土地承包书及粮食补贴本为证),被反映人与反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转包,总亩数34亩左右,被反映人以每年每亩给反映人1000斤小麦产量进行给承包人补偿,经过多年来相安无事。从2015年开始,被反映人不但不给反映人交纳产量,反而在没有通过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变更手续情况下,被反映人私自在反映人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进行公开出售,反映人不同意,被子反映人在自己承包田上建房,被反映人对反映人进行恐吓,雇人围攻反映人,对反映人置之不理,我行我素,对县土地管理局下达的停建通知书置若罔闻,阳奉阴违,继续承建商品房,损害反映人赖以生存的土地的利益,因为土地属于不可再生的资源,反映人只能望洋兴叹,无可夸何。被反映人私自占用反映人可耕地建商品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损害了反映人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被反映人私自占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请上级领导关注民生,理解民情,以群众利益无小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过问此事,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为反映人作主,为反映人主持公道,切实保护反映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反映人:谭庄七组91口人
电话:13839437986
2016年4月3日
附照片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