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不执行中央文件,农民白跑十几年无果
发表于:2016-02-01 15:20
我是赵鲁晨.户口是黑龙江省肇东市姜家镇刘二混屯农民,1998年二次分土地没回去,当地乡政府违法中央规定把土地分给当地村民.从2004年开始去乡政府要土地到现在仍没得到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乡政府到现在还是不作为.去法院肇东市黎明法院起诉法院不受里,
法释[2005]6号
颁布日期:20050729 实施日期:2005090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法院是不是应当力案!为什么不利案!法院是不是行政不作为.农民是弱势群体就没人管吗?
民有钱---你贪,民有女---你奸,民有 房---你拆,民有话---你删!民有难---你 演,民有冤---你关,民有事---你推,民 有疑---你编!民有产---你搬,民有苦---你窜,民有孕---你流,民有摊---你掀! 民骂你是王八蛋,你却自称父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