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调而不纠,纠而不办是何为?
发表于:2015-10-21 09:30
宁远县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调而不纠,纠而不办,是何为?何以为民?
我系宁远县中和镇岭头村第二村民小组村民欧阳建庭(系该山林权纠纷代表人),电话:13974635825。
其一:宁远县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调而不纠。
解放前的岭头村磨石漯山场系本村一户地主所有。解放后该山场收归为村集体所有的公山。1976年,原岭头大队(岭头村委会)按照当时政策规定将本村公山分配到名个生产队经营管理。磨石漯山场东至小路水沟,南至大水沟,西至唐家山场脊古,北至漯冲水沟的四至范围内约80亩山场分配给原岭头村第二组经营管理至今。对此,有1982年宁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为据。1986年第二组曾将该山场出租给原白云山江村三组村民黄国富使用并签订了《借土造林合同》(见附件合同),此期间内该山场未出现任何争议。时至2005年,该山场树木已成林,收益在望,岭头村第四、七组部分村民打着集体招牌虚构事实,欺骗上级领导,私自将该山场部分杉木以低价3.2万元卖给中和镇下街村民李改正,当时第二组村民出面干涉,请求政府给予解决,中和镇政府于2005年11月17日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作出《磨石漯山场归属第二组所有》的调解意见,第四、七组一直并无异议。2007年,宁远县人民政府作出宁政决(2007)3号《关于中和镇岭头村磨石漯山场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2008年2月4日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07)第7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为此,第二组村民多次向上级政府反映,要求重新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宁远县调纠办于2014年12月18日再次组织林业公安、镇政府领导到现场实地勘查,走访调查,查明磨石漯山场林地权属属于第二组所有,并作出了《关于处理岭头村四组与二组磨石漯山场现场会议纪要》,再次确认了磨石漯山场林地的权属属于第二组所有的事实。为此,中和镇岭头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及组员代表多次向县调纠办反映至今无任何调处结论,且经过再次现场勘查,证人证实,该山林权属属于岭头村第二村民小组所有,明知是错误的处理决定为何在调处中有明显的错误而不纠正。
其二:宁远县人民政府调处纠纷办公室,纠而不办。
岭头村磨石漯山场林地权属属于岭头村第二组所有,有宁远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所有权证、《借土造林合同》及当事人作证,有2005年中和镇司法所关于岭头村2组与4组、7组山林权属调解意见书。2014年12月23日《关于处理岭头村四组与二组磨石漯山场现场会议纪要》以及村委会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证明等系列新证据证明磨石漯山场林地的权属应当归第二组所有,故县政府作出的宁政决(2007)3号《处理决定》确实存在错误。我村民小组代表联系县调纠办工作人员于2015年7月份到永州市调纠办反映情况,市调纠办即督促县调纠办重新现场勘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结论,且岭头村二组村民代表一行多人到县调纠办要求重新处理岭头村二组山林纠纷,至今都毫无音讯,更不知是何为,何以为民?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