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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牛肉汤

安徽省淮南市男家庵区人民法院扭曲事实!枉法判案!激起民愤!

发表于:2015-08-06 10:33

  您好!
  我是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横塘村的村民。首先我向淮南市委市政府领导把我的家乡规划建设从原来的旧貌换成了新颜表示由忠的感谢!这让像我这样在外地打工的老家人内心感到十分自豪!同时对在政府领导下在一线工作岗位上的公务人员对我们家乡建设付出的努力表达我内心美好的祝愿:愿我们淮南市人民的日子越过越好。 我现在向您反应一下我的哥哥吴庆堂因为盖了违建房屋,被法院一审裁定判十年有期徒刑,我们全家人对案件的判定深感痛心和无助!寄希望领导关注并能重视: 据实:2012年3月我哥哥和费玉全吴家亮三人找费家静商量在临村姚皋村村民费家静家的地里盖房子,四人都有侥幸投机心理有可能会被拆迁征用,如果不被征用到时候可以做养殖。我哥等三人在征得费家静同意确认下,便开始在费家静家的地里抢建房屋,建房期间三和乡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和姚皋村委会人员几经多次阻止,房子还是被连夜抢建建起来了;后来确认他们抢建的房屋面临拆迁,费家静在测量自家宅基地房子的同时一块把抢建的房屋也测量了,只是在测量费家静家房子之前费家静家的地以及地上附属作物原来是被拆迁办测量过的。原因是当时政府对拆迁工作任务敦促紧迫,一是政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需要尽早拆迁,二来是拆迁办为完成部门拆迁任务指标考虑到后继工作需要村委及民众技持;便对抢建房屋进行了二次测量 ;综观上述本案件没有被骗的事实,我哥等四个被告获得补偿的意图未得到实现(或全部实现),他们最终领取的并不是他们期待中的房屋拆迁款,只是"新建房材料回收款以及拆迁奖励"(即使所谓的非法所得数额,也应扣除投资成本),这应该理解为拆迁部门为弥补建房人的实际付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而采取的一种推进性及奖励措施。从主体上看,我哥等四名农民文化层次很低或是文盲,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力有限,对社会上关于“只要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上有房屋就可获得补偿款”的拆迁传闻的盲从或误解,导致了上述行为的发生,应有可宽宥之情由。我们认为,政府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打击一些借机通过突击建设非法建筑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我们理解,政府作出处理,我们也认同,但你们不在补偿之前,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却在将钱给了人之后,给人定罪,就过分了。作为被告的家人,我们不可能接受这种结果,只要判决不改,我们就会一直申诉上访,直到得到公正的结论。
  一)、上访事由:
  5、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法院的裁定判决在证据严重不足,质证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把民事行政违法行为,裁定为刑事犯罪行为。
  我们怀着十分气愤的心情,对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就吴庆堂诈骗罪名的判决深感痛心!为维护我们农民老百姓的合法权利。特列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滥用公权法枉法裁定的判案事实具体事实如下:
  二)、事实和理由:
  淮南市田家奄区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非常错误认定吴庆堂案件的事实;在证据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宣判吴庆堂构成诈骗罪,对吴庆堂费家劲等这样的文盲农民判刑10年。
  吴庆堂根本没有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家财物的行为事实,公诉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吴庆堂费家劲等人案件事实从对土地进行丈量以及钱款的发放,都是有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审定有无之后确认发放的,即使房子强行扒了不赔钱吴庆堂费家劲等老百姓也没有任何办法;况且能不能得到政府的建筑材料回收和拆迁奖励补偿,不是吴庆堂费家静等被告人决定的。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为对政府拆迁办相关工作人员以何种方式问责,不影响公诉机关对吴庆堂、费家静等四被告人诈骗罪的指控。

  二)、吴庆堂案件的分析和定性:
  1、本案本是一起违章建筑,在建设过程中或建成后,应适用行政执法予以解决,应通过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拆或通过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如果这个过程因为行使强拆职权的部门未予行使职权而代表政府主管拆迁工作的人员又滥用职权错发了拆迁款项,则可要求获得不当得利者予以退还。但本案却被夸张为刑事诈骗,这亦是一种对公权法的滥用。
  2、本案中当事人不存在诈骗行为。上诉人既无虚构子虚乌有的房屋以骗取拆迁款,也未伪造各种手续将违建房屋包装成合法建筑骗取拆迁补尝款。这个房屋建成后它就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违章建筑”建记人的建房行为就是一个再明显不过的投机行为;他们以期通过客观存在的房屋可能得到相关补偿,因为是投机,所以建房人只能被动接受某种结果,拆迁部门不给补偿他们也无理可说,只能自任倒霉。况且,建房人领取的只是《新建房材料回收款和拆迁奖励》,而并非房屋拆迁补偿。
  3、上诉人建房行为只能界定为行政违法,不属于刑事犯罪。
  建房行为的投机性,违章建筑的客观存在性事实,可以充分证明诈骗行为的不可能性。既然国家政府公职人员被判定为滥用职权罪,就说明吴庆堂,费家静等人的建房事实国家政府公职人员是知道的;既然是众所周知的违建房事实,那来的骗取国家财物之说呢。

  4、吴庆堂等四人的案件代理律师都认为:本案件是纯粹的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不应当以刑事的定案标二)、事实和理由:
  淮南市田家奄区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非常错误认定吴庆堂案件的事实;在证据材料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宣判吴庆堂构成诈骗罪,对吴庆堂费家劲等这样的文盲农民判刑10年。
  吴庆堂根本没有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家财物的行为事实,公诉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吴庆堂费家劲等人案件事实从对土地进行丈量以及钱款的发放,都是有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审定有无之后确认发放的,即使房子强行扒了不赔钱吴庆堂费家劲等老百姓也没有任何办法;况且能不能得到政府的建筑材料回收和拆迁奖励补偿,不是吴庆堂费家静等被告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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