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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两代革命军人的私宅未经法院判决被没收,应当予以退还!

发表于:2014-06-23 14:59

 我父是起义人员,现有广州军区颁发的广起字第125191号起义人员证书,有沅江县法院(84)刑再字第1号恢复我父起义人员名誉的刑事再审判决书,有沅江市公安局91年和96年两次行文"关于对刘瑞林错划地主分子的纠正通知",起义后没有犯新罪,但遭受了针尖插十指甲缝,竹筷挾十手指间等醋刑,致好多次的死去活来,终含冤早逝,而此时我正在抗美援朝战场,浴血卫国保家,

  "没收"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强执性专政手段,它只适用予人民的敌人,用它来对付起义人员和抗美援朝军人,实资上是对人民.对国家.对党亟其严重的.不可饶恕的犯罪,

  肯定地说,我父子的私宅从觧放至今从未"没收",此点"沅江市公有房屋管理登记册"可以作证,土改时即以依法没收,1954年2月17日 沅江县人民政府公产管理委员会的依法没收怎样觧释?再说一个县的下属公产管理委员会,他有权没收公民的私宅?特别是两代革命军人的私宅吗,

  给没有房屋产权的人簽房屋补赏協议,政府自已失策了,因为協议上写的是"刘定坤目前的经济况",22萬的簽收应该合理,必竟经济状况与房屋产权是两码事,不能相提并论,

  必须发还产权的有关政策:

  1.中共中央(1987)年第7号文,关于纠正错定地主富农的通知精神,把集体使用的予以发还,产权是敌我矛盾的,未经法院判决没收的也要按政策退还本人,

  2.公安部等八部委于1983年以参务字第243号规定凡1954年底以前入伍的老志願兵,由国家下迏建房指标,按照营职以下标准建房,

  3.湖南省委(1983)57号文规定凡是不落实的要认真落实,落实中留有尾巴的要坚决去掉,

  4.中共湖南省委(1983)年第10号文规定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执行即往不咎的政策时,不受时间.地域.职务(包括土匪.士兵)的限制和引响,对起义投诚前的历史问题一概不予追究,凡因历史问题受到处理的应一律予以纠正,结论不留尾巴,

  5.1955年1月1日国防部长彭德怀在颁佈对蒋军起义人员的政策及奖励办法时,曾提5项保证,其中第三条就是"不没收私人财物,

  6.中共中央批准了"1979年1月9日,中央统战部等六部委"关予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中明确记载了"退还被查抄的财物给本人戓家属",

  7.1984年7月6日,中共中央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由习仲勋主持,召开扩大会议,关于文化大革命中查抄的物资,会议要求必须清退,

  8.(84)城住私字第9号,"原房无租拔借的,现用房单位在交房前,对房屋应进行一次性维俢,原房中有拆除部份,谁拆谁赔,

  9.中办发(1984)32号"彻底平反过去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给受过错误处理的人恢复名誉,并按规定处理好善后工作,

  10.湘发(1984)32号"复查的重点是被定为敌我矛盾,对该复查纠正的案件要认真复查,久拖不决,甚至顶着不办的要进行批玶教育,坚持不改的要严粛处理,

  以上政策均来是湖南省委两办文件选編第四卷和市挡案局存挡资料,这是摘抄的部份,

  湖南省沅江市畜牧水产局石矶湖良种繁殖试验养殖场退休职工刘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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