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土局征用为建房用地,承包人申请补偿无果
发表于:2014-06-19 14:57
1995年2月25日凤凰县沱江镇大坳村一组的村民腾召海、腾三平、麻顺福承包该组荒山30亩种植柑橘,承包期限为30年,并签订了有效合法合同,本合同只执行了17年,现被县国土局征用为建房用地,应依法维护合同余下的13年的预期损失。
1995年,凤凰县委、县政府以水田乡为典范,在全县范围内号召全县农村农民大力发展椪柑基地,当年沱江镇党委和政府决定在大坳村构建成块连片椪柑基地。在镇党委书记腾万翠亲自主持下,召开了两次村民大会,号召村民参与承包开发这近30亩荒山种植椪柑。在此情况下,为响应号召,腾召海、腾三平、麻顺福报名开发椪柑,且按甲方(一组)发包单价每人三千元,共计9000元,承包期为30年,并一次性交清了全部承包金。合同执行期自1996年2月-2026年12月30日至,合同签订后还通过沱江镇政府盖章监证。合同签订后,15年间腾召海、腾三平、麻顺福投入很大。
2011年凤凰县政府决定包括大坳村在内开发“区旗新区”除大众村外,尽在大坳村征地,包括良田在内圈地就800余亩,其中包括腾召海、腾三平、麻顺福承包的30亩果园也在征用之列,县政府成立了开发新区指挥部。在指挥部逐户做工作过程中,向腾召海、腾三平、麻顺福打招呼不能再投入,以防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腾召海、腾三平、麻顺福放弃了两年管理而导致荒芜,杂草丛生,尽管这样,当年的柑橘收入9万余斤,现金收入5万余元。若不放弃管理,每年至少可收20余万斤。
县指挥部无视国家法律,横行霸道征地建房,导致合同还有13年未到期,请求补偿无果。
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这次的征地不给青苗费每株265元,对剩下的13年合同产量拒补偿。按照指挥部青苗补偿计算,一片荒地变成现在的熟地,对我们前期的投入也是严重亏损的。因此,我们曾先后找到县指挥部和县国土局反应,指挥部答复:“没有政策补偿预期可收入损失”。县国土局龙海和答复:“我们是根据国土法进行补偿的”,我们反复说明《合同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都有保护合同效力的具体规定,龙海和答复:“我这里只有一本法律,那就是《国土法》,其他法律与我无关”。国土法第四十七条非常明显的规定,国家的征地是用于公路、铁路、军事用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此宗地是用于建房,完全是县政府的商业行为,不能与国家项目相提并论。
我们承包的此宗地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此宗征地是无权终止我们的合同的,如果县政府认为可以强行终止合同,应提供有关法律条文,如指挥部不能提供终止合同的具体法律条文有关规定,政府征地导致我们合同损失无疑应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政府征建房用地与国家项目征地是有截然不同性质区别,应有互相协商解决程序,除国家行为征用农村土地具有强制力外,地方政府征地就没有强制终止有效合同的具体规定。
特向上级反应此情况,望上级及媒体介如调查,给一些不作为的领导干部进行查处与纠正,践行好党的群众路线,让凤凰的百姓能真正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而不再是领导视察一个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