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生 北边桥
发表于:2014-01-08 13:51
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北边桥村村长杨春升同志是冤枉的~~!!!
不顾事实,保护非法权益。
一、 基本案情
公元1994年,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九龙镇北边桥村,村委会与村民晋宝林达成口头协议,村委会答应晋宝林临时占用我村东嘴(是村内四条街道的交汇处,一主主要交通要道),但是要求其不能在此地建永久建筑,更不能办理土地手续,并且每年向村委会交纳150元占地费,口头协定村委会如果使用这块土地时,晋宝林随时无条件归还)。
1997年,晋宝林在村里担任了村委会主任一职,时间不足半年,他竟然利用这不足半年的时间,利用职权,不经过村委会申请报表、两委班子讨论、村内张榜公开,在他当时并不具备办理土地证条件的前提下,以权谋私,欺上瞒下,把东嘴这块官街管道非法据为己有。
我国出台新农村建设后的2004年,我村开展文明生态村建设工程,对我村主要街道进行了整体规划,并通过县政府相关部门对晋宝林的非法建筑进行限期拆除。
当时晋宝林并没有自己对东嘴这块地有土地使用手续,他只是抗拒不让拆除。
因为村委会两委领导班子不健全,这个事就一直拖,拖到了2013年5月份以前。
村民们对晋宝林利用职权,非法将村委会公共地据为已有一事,非常不满,多次向九龙镇政府、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所举报晋宝林的犯罪事实,并且要求国土资源局依法拆除晋宝林的非法建筑。
国土资源所给的说法是:晋宝林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不能拆除。但是,国土资源所查证,晋宝林是在1997年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办理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晋宝林是以权谋私把官街管道非法据为己有,这本来是一个犯罪行为。
为此,我村村民多次向镇镇国土资源所、县国土资源局和九龙镇政府反映此事,请求上级领导对此非法注册登记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但是,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一直没有纠正自己的行政行为。
2013年5月初,北边桥村村委会两委班子开会研究决定,以2005年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2012年8月25日,村委会干部及开发小组研究决定,拆除晋宝林东嘴小卖部,收回村委会土地使用权(此决定上报了九龙镇党委政府,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有附件)。
2013年5月12日,两委给晋宝林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有附件)
随后村委会将晋宝林的非法建筑小卖部拆除了。
随后,晋宝林报警,涞水县公安局委托物价鉴定部门鉴定,房屋的房顶、砖墙、窗户、门、总价值3349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然后对杨春升拘留、逮捕至今。但是,关于此鉴定我们有异议,毁坏的价值根本没有3349元,有图为证。并且要求重新鉴定,非法建筑已经被拆除。试问如果不是非法的建筑为什么有关部门又派人将其拆除?拆除了的证据我们又将怎么重新鉴定??还有一点,经过鉴定晋宝林所拥有的土地证为假证。
二、我认为
我认为,本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1、 晋宝林利用职权之便,背着村委会两委班子成员和全体村民,隐瞒事实,欺骗县镇国土资源部门领导,骗取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因为有村民多次反映,应该依法处理,先是对他进行党纪政纪处罚,然后依法撤销给他错误发放的土地使用证。
2、 因为晋宝林的土地使用证取得的渠道是非法的的,并且影响了我党基层干部的形象,侵犯了广大村民的公共利益,所以,这个土地使用证属于非法权益,依法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3、 土地本来就是村委会的,经两委研究,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会收回被晋宝林霸占的土地并无不妥。
如果公安局认为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将两委班子全体成员全部抓起,为何要厚此薄彼呢?这是不是严重的打击了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侵犯了村民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的行为呢???
一切证据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