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土改启动 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商品资产
发表于:2013-11-16 09:39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及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中国新一轮土地改革拉开了序幕。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全文中,党中央进一步指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同时强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这表明,农村土地使用权已经与城市土地的使用权一样,可以作为“资产”入市交易。以往城乡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二元制结构,将渐渐消失。一元化的土地使用权结构,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在土地使用权上享有的财产权。
亘古以来,土地都是人们懒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国家,如何配置土地资源、如何使用土地资源、如何与民分享土地资源,决定着其政治方针、经济理念、以及发展大计。
作为没有模板可以依靠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在土地政策上曾走过弯路、出过岔子;但总体而言,随着时代的发展,伴着市场经济前进的脚步,中国的土地政策始终是本着顺应民意的方向在前进、在修正、在改革。无论是土地二元化结构,还是土地使用权向一元化转变,其终极标杆都是“以人为本”。
唯一不同的,是在差异化的时代背景下,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其所具备的市场属性会略有不同。这一点,从近代我国农村土地的变迁史上可以窥见。
“打土豪、分田地”可以说是告别封建社会后,中国近代史上的第一次土地改革。这个口号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农红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提出的主要宣传口号之一。它不仅表明了红军的政治主张,同时也深刻反映了毛泽东对中国农民问题的深刻认识和独特见解。一无所有,穷困潦倒数千年的中国农民,终于因此而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是相对私有化的。
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中国第二次土地改革,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上世纪50年代初,为防止农村“两极分化”,使农民走共同富裕之路,也为保障国家能收购到粮食来供应城市居民,中国将分给农民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由集体领导农民进行耕种,实施分配,农民对于土地不再拥有使用权,更无话语权。《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属性得以淋漓尽致的体现。
第三次具有轰动性的土地改革,则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全国各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出现在安徽小岗村的“包干合同”,可以说是这次“革命”的引擎;而真正的导火索则是农民对于拥有土地话语权的渴望,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期盼,对自我安排劳动能力的诉求。
不过,这一次土地改革,虽然实现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主导,却仅限于在农业耕种上的自主权,并未涉及到农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可以说,农民在土地使用权上享有的财产权并没有实现。
随着城镇化的挺进,中国城市对土地需求日益扩大。然而,受制于农村集体土地不能随意转让的制度阻碍,城镇化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转让上日益捉襟见肘,并在土地的征用上与农民出现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机械化种田的普及,农民已经不再满足于只在农业耕种上享有自主权。他们更期待享有土地使用权里的财产权。
因此,第四次土地改革应运而生。与上述总结的前三次土地改革不同,在这一土地改革中,农村“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再单单是农业生产资料,而是可以进行市场化操作的商品“资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这表明,城乡二元制结构将彻底被打破。这一决定,顺应时代,符合民意。为城镇化建设发展扫清了一定的障碍;农民在土地使用权上享有的财产权也得以完善体现;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实现了利润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轮土改,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生的土改一样,其带来的好处,并不仅仅是土地红利的释放,还有土地之上的农民权力的解放。
当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作为资产进行流转后,农民将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职业。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转让手中的土地(包括耕地和宅基地)给立志从事农业生产,并有条件实行机械化种田、节约化生产的人;而自己则利用转让使用权得来的资本,进行其他投资,或从事其他职业。当然,农民也可以选择继续从事以往的农业生产。只不过,在土地使用权成为“资产”的当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模式将发生一定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