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在“农业舞台”上可以大有作为
发表于:2013-04-30 09:41
中共中央今年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要求,文件释放出的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信号,立即让家庭农场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社会对家庭农场的关注、关心与关爱,说明家庭农场在“农业舞台”上应有一席之地并且可以大有作为。
何为家庭农场?其实,上海商报早在去年就以“粮食家庭农场大幅提升农民收入”为题率先报道过,说松江区正积极探索并推广粮食家庭农场,提高农户收入。目前全区粮食家庭农场已达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78.2%,不但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农民粮食种植亩均净收入也增加56.1%,家庭农场户均年收入近10万元。报道称,家庭农场是指农民家庭一般以夫妻二人为生产单位,耕种适度规模的土地,专业种植粮食作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传统农业相比,粮食家庭农场最突出的特点是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机械化运作。党的十八大有关深化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与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确定,为家庭农场这一模式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契机。如何让家庭农场这一新生事物在农业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理应成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题中之意。
首先,自然人从事某些行业的经营活动或有经营行为并非“不允许”或“不合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包括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然人,包括从事种植、养殖等一系列与农业相关的行业,本没有登记注册的法律规定。自2007年7月1日,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法律也只是规定:农民可以在“自由”与“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方式领取营业执照。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宗旨十分明确,即一切以农民的自主意愿为准。当前在家庭农场发展热中,是否要登记?最有发言权的当是农民自己,同时各种“许可证”的办理也是有法律规定的,这是尊重家庭农场与农民权利的基本表现,千万不能追逐“时尚”作出硬性规定,让家庭农场就范。当前应顺应农民与家庭农场在市场经济中博弈的需求,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让家庭农场得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多元选择现有的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自己的事,不能藉以贯彻中央文件为由,以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为时髦,主观臆想地以各种“证”或“照”来“引导”并供家庭农场选择“组织形式”。我们知道,家庭农场顾名思义是农民在家庭成员范围内形成的生产组织,它以家庭财产的投入、以通过家庭成员集体劳动收获家庭付出后的全部,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也是以家庭财产作为砝码的,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一样,都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需要摆正对待“新生事物”的心态。过去,人们常常担心某些权威或管理部门对民间自发产生的“新生事物”吹毛求疵,并将其扼杀在襁褓之中。现在人们又担心某些部门或个人出于“建功立业”的政绩需要,以贯彻或落实中央指示自居,把简单之事复杂化。家庭农场的发展,本来也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民市场竞争需要出现的,少设关卡,多设路标,少点急功近利,多建路桥多增油站为好,“复杂化”的做法,常常会让家庭农场走向反面。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不是有关部门“邀功”的契机,更不是权威“摆谱”的理由。
一位家庭农场主说,证照与名称,对家庭农场都不重要,我们期待并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比如如何在法治制度保障下有一定数量且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如何搞到优良品种,如何科学种植,如何畅通出售渠道,如何收获投入后所得。希望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要打组合拳。据此,政府牵头,提出“一揽子”方案,解决当前农业生产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才是正确的选择。在此,有关方面在提供公共产品时要做的事确实很多,比如建立社会诚信经营制度与机制;又如支持并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农产品、农副产品购销网络;再如建立合理的价值运行机制,不让家庭农场或奇货可居或流卖贱卖,以社会必要劳动的合理比价,通过政府之“手”让价值规律作用与社会效率得到双赢。(作者系上海市工商局高级统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