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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宴醉酒回家后猝死 3名酒友赔偿14万元

2010年06月10日 来源:扬子晚报

 单身人士赵某接到三个好友的酒局邀请,欣然前往。一番畅饮,赵某很快喝高了,被人送回家中,安顿在床上。第二天,几个好友意外得知,一直在醉眠状态的赵某,因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已经窒息死亡。赵某家属认为,那三个朋友没有尽到照顾好赵某的义务,才导致他死亡,因此要求三人赔偿45万元,结果没得到认可,双方矛盾激化。日前,经海安县法院与司法、派出所努力,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三名酒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4万元。

  醉酒被送回家夜间猝死

  5月20日下午,在海安县某镇工作的何某、邹某、邓某在校园打篮球,结束后电话邀请丧妻数年、在邮局工作的好友赵某,共同到何某家聚餐。席间,四人饮了不少用枸杞泡的二锅头。散席后,大家认为赵某不宜驾驶机动车,便由邓某驮载赵某,邹某紧随其后,将他送回家。由于赵某多年丧偶,没人照看,两人将他扶上床,随后各自回去。

  第二天一早,一名好友给赵家打电话,探听赵某的状况,谁知电话响过很久后都无人应答。他匆匆赶至赵某家敲门,仍无应答,赶紧找到赵某父亲,拿来钥匙打开房门,发现赵某趴在床上,呼吸停止。

  110处警人员到场勘查发现,赵某因饮酒后呕吐物堵塞呼吸道,导致呼吸不畅而窒息死亡。

  家属要3酒友各担1/4责任

  事发后,三名酒友根据公安机关的先期处理意见,共同给付死者家属1万元。

  5月22日,赵某家属向该镇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赵某年收入4万元左右,死亡时40多岁,造成预期损失百万元,即使按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近60万元的损失,加上赵某在几年前丧妻,上初中二年级的女儿成了孤儿,要求三名酒友承担损失。

  三名酒友认为,邀请赵某饮酒是出于好意,他当天饮酒并未超过往常,他们酒后也尽到了认知程度内的照看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没有过错过失,出于同情,愿意每人再补偿3000元。

  但死者一方认为,赵某当天酒肯定过量,否则无须送他回家,而且也没有通知赵某家人,更没留人照料,肯定存在一些过错,要求三名酒友各自承担25%的赔偿责任。双方分歧巨大,调解一时僵持下来。

  双方最终同意赔偿14万元

  海安县法院、当地司法所、派出所分头调解,经过四轮反复交涉,死者一方的赔偿期望值,从45万元到35万元又到25万元再降到20万元,而三名酒友则从愿意每人补偿3000元,到5000元又到2万元再到4万元。

  至此,双方都不肯再作妥协。海安县法院调解人员认为,导致双方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三名酒友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履行能力有限;而死者家属一方认为死者女儿才14周岁,成绩优异,到大学毕业的8年时间无依无靠。

  鉴于双方都希望死者赵某尽快“入土为安”,不愿意将矛盾扩大化。调解人员又经过三轮调解,5月底,死者家属一方主张降至14万元,三名酒友最终接受了这一责任的调解方案。

  ■法官点评

  赵某负饮酒猝死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死者赵某本人过量饮酒与死亡具有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三名酒友邀请赵某饮酒,由此产生了注意义务。他们在明知赵某过量饮酒,且一人在家无人照看时,未及时通知赵某家属,更未留人照看,最后导致赵某窒息死亡,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与赵某的死亡事实具有间接的、次要的因果关系,因而三人也具有一般过失,应按一定比例分担责任。(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王小燕 郭玉祥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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