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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2010年05月27日 来源: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沪府[2009]34号)精神,经报区府研究同意,结合浦东新区农村实际情况,对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指导意见,坚持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依法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一)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

    已经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郊区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沪农委[1999]第78号)规定完成土地承包的村、队(组),除原预留过多集体机动地,以及承包期内出现《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可以调整承包土地的情形和发生部分征地部分劳力安置需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外,在承包期内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或者调整承包地。要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对土地承包中的遗留问题和出现的新问题,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镇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认真做好二轮延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对土地承包关系中的特殊情形,可由村、队(组)在政策法律框架内,运用民主决策程序,通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审议表决。

    1、原实行暂缓延包的队(组),依照1999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政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保护农民基本权益。为保持二轮延包政策的一致性,1999年土地延包实施办法中关于确权人口认证、承包面积计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凡与土地承包法原则精神基本相符的,原则上不作改变;土地延包截止期与二轮延包的截止期一致,同为2029年。确权确地有困难的村、队(组),可采取确权确利的办法落实农民土地承包权利。

    2、二轮延包后发生征地的,特别是在劳力安置采用统筹安排方式的村、队(组),应当及时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可按征地规模大小、劳力安置多少分别采用全面调整或个别调整的办法。

   (1)全面、规范调整农户承包土地。主要适用于征地规模大、劳力安置多的情况。其操作办法是:以二轮延包的有关资料为基础,按征地后的人均拥有集体耕地数量和劳力安置后的农户家庭确权人口确定家庭承包土地数量。

   (2)个别调整农户承包土地。主要适用于征地规模小、劳力安置少的情况。其操作办法是:只对少数涉及劳力安置的农户家庭调整承包土地。以二轮延包为基础,核减家庭内接受安置的人口和相应的承包面积,确定新的承包面积。

   (3)对以前发生部分征地、部分劳动力安置后尚未办理过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权证手续的,在本次完善土地延包工作中予以集中办理。因征地原因家庭全部成员户籍转性落实小城镇或城镇保险的农户,应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家庭部分成员户籍转性落实小城镇或城镇保险的农户,应按有关规定,交回相应的承包地,并由发包方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3、因各种原因造成个别农户承包土地畸多,少数农户延包时不要或少要承包地而现在要求重新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土地畸多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农户自营且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可在不改变现有经营方式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流转办法解决。有书面承诺自愿不要或少要土地的,按照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没有书面承诺的,通过民主协商办法解决。

    4、落实农户承包土地,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程序进行。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公示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调整后的承包面积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以后,由发包方负责向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权证变更申请,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建立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为农民提供市场服务平台,承担提供流转信息、开展政策咨询与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和调解纠纷等职能,鼓励和引导农民进入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实施承包土地流转。

   (二)尊重农民意愿,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村、队(组)集体经济组织受托统一流转的,必须由农户与村、队(组)订立土地流转委托书,明确委托流转的承包土地面积、期限、价格及其它相关事宜。土地流转委托书采用区统一格式文本。由农户直接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承包地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其他用途,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搞非农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镇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大事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

   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指导,浦东新区农村经营管理指导站承担相应的业务工作。镇党委、政府为各镇农村土地承包的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镇政府要由一名副镇长具体分管,并明确落实承担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健全机制,强化管理。各级职能部门和业务工作部门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要将农村土地状况、土地承包经营及土地流转状况、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权证发放等情况,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档案库,实现信息化管理。要认真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对外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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