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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八项制度(试行)

2010年05月05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作者:思南县人民政府

  一、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政策咨询服务制度

  (一)咨询服务内容:1、受理、解答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法律、法规、知识,2、提供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流程、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等。

  (二)咨询服务方式: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通过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印制宣传资料及设置宣传牌;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媒体方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法规、政策。

  (三)服务要求:凡是在工作职责范围以内的,咨询服务人员应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地给予明确、详尽的答复;当场不能解答的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对请示的结果,及时向咨询人转答。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人员,做到耐心细致、解释清楚、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语言文明。

  (四)学习培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村级信息员,要认真学习党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为农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分别对乡镇、村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县培训到乡镇每年2次,乡镇培训到村每年不得少于2次。

  二、土地承包及流转信息管理制度

  本制度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以转包、出租、入股、转让、互换、委托代耕等形式流转的信息收集和发布等管理制度。

  (一)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网站,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定期利用媒体、简报、专栏等形式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

  (二)在各行政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员(可由村会计兼任),定期搜集农村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农业生产换季时可不定期搜集),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每季度末30日前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乡镇汇总以后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村土地流转信息员接受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资格审查、业务培训、信息公布的技术保障支持。

  (四)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收到村信息员和其他需求方上报的土地流转信息,经审核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编辑、审核工作,并及时发布。

  (五)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收到的土地流转信息要于每月30日前上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

  (六)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完成流转手续程序的,应于当日记入《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登记表》。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对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负责,如因信息内容不实,造成较大影响的,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程序及制度

  注意事项:除依法取得永久性使用权以外,采取转让、互换的,均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即耕地流转到2044年12月31日止,非耕地流转到2054年12月31日止。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本制度所称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原承包户承包期内丧失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1、申请

  (1)按现行村、组建制,本村民组内农户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由转出方和受让方共同向所在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

  (2)按现行村、组建制,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本村内不同村民组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分别报各自所在的村民组;

  (3)按现行村、组建制,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乡镇内不同村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各自的村民组同意后,分别报各自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4)按现行村、组建制,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县内不同乡镇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分别经各自所在的组、村批准以后,分别报各自所在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

  (5)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分别经各自所在的组、村、乡镇审批外,还要向各自所在的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

  2、审批

  (1)转出方和受让方属于本村民组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并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

  (2)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本村内不同村民组的,各自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并分别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

  (3)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乡镇内不同村的,各自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后,分别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乡镇应在3日内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

  (4)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县内不同乡镇的,各自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后分别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给予书面的同意转让与否的答复,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乡镇应在3日内作出同意转让与否的书面答复,并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5)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除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分别经各自所在的组、村、乡镇审批外,还要报各自所在的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批。

  3、签订转让合同

  持书面申请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统一规范的《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原件份数按转出方和受让方所在户籍不同而不同,要确保双方所在的县、乡镇、村、组和转出方、受让方各执一份;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还要分别报一份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4、填写《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基本情况登记表》。

  转让合同签订以后,由所在村民组组长签字,报所在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统一印制的《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出方填写转出基本情况登记表,受让方填写转入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出方、受让方双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经办人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表的填写份数依据转出方和受让方所在户籍不同而不同,要确保双方所在的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和村、组及转出方、受让方各执一份;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还要报一份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5、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转出方属于将原承包土地全部转让的,必须将原颁发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流转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转出方和受让方所在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根据双方的承包合同、流转合同,向受让方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证书内注明“转让承包”字样,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转出方属于将原承包土地部分转让的,也必须将原颁发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由转出方村民委员会将转出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记载的转出部分,用碳素笔框掉,并注明“转出承包”字样,村民委员会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同时,由转出方村民委员会向受让方填发转让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证书内注明“转让承包”字样,村民委员会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并由受让方和转出方所在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已受让部分《土地承包合同书》,履行受让部分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6、建立转让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1)凡转出方将原承包土地全部转让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将转出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交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每半年一次统一送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保存或销毁。

  (2)转让双方从提出申请、审批、签订转让合同、填写《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等形成的一套完整的转让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分别报乡镇和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存档;转出方和受让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还要报一份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申请

  (1)按现行村、组建制,本村民组内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由互换双方共同向所在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

  (2)按现行村、组建制,互换双方分别属于本村内不同村民组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分别报各自所在的村民组;

  (3)按现行村、组建制,互换双方分别属于乡镇内不同村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各自的村民组同意后,分别报各自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4)按现行村、组建制,互换双方分别属于县内不同乡镇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分别经各自所在的组、村批准以后,分别报各自所在的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

  (5)转让双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边界地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互换,除双方共同协商,向各自的村民组、村、乡镇申请审批以外,还应向各自的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

  2、审批

  (1)互换双方属于本村民组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并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

  (2)互换双方分别属于本村内不同村民组的,各自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并分别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

  (3)互换双方分别属于乡镇内不同村的,各自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后分别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乡镇应在3日内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

  (4)互换双方分别属于县内不同乡镇的,各自的村民组在收到申请后5日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分别报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7天内给予书面同意互换与否的答复,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乡镇应在3日内作出同意互换与否的书面答复,并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5)互换双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边界地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互换,除双方共同协商,向各自的村民组、村、乡镇申请审批以外,还应到各自的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3、签订互换合同

  互换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签订统一规范的《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合同原件份数按互换双方所在户籍不同而不同,要确保双方所在的县、乡镇、村、组和互换双方各执一份;互换双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互换合同还要报一份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4、填写《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基本情况登记表》。

  互换合同签订以后,由所在村民组组长签字,报所在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统一印制的《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基本情况登记表》,互换双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经办人分别在登记表上签字。登记表的填写份数依据互换双方所在户籍不同而不同,要确保双方所在的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和村、组及互换双方各执一份;互换双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互换合同还要报一份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5、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由于互换双方均属于将原承包土地部分互换,因此互换双方都必须将原颁发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由互换双方与所在村民委员会重新签订已互换部分《土地承包合同书》,由双方村民委员会将互换户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记载的互换部分,用碳素笔框掉,增加换入部分土地面积、地块名称、四至边界等,并注明“互换承包”字样,村民委员会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同时,由互换双方村民委员会向互换双方填发互换部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证书内注明“互换承包”字样,村民委员会经办人签字后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履行互换部分的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6、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档案管理

  互换双方从提出申请、审批、签订互换合同、填写《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等形成的一套完整的互换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必须报乡镇和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存档。互换双方分别属于不同县的,还要报一份到地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制度

  本制度所称流转登记,是指除转让、互换以外的,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流转的登记备案。采取转让、互换的按《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程序管理规定》执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在2年(含2年)以内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确定是否登记;流转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必须到所在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登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以份合同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中以宗地逐一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界线封闭的地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由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员登记,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登记汇总,并定期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五)委托代理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除提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对承包方提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辖区申请;

  (2)申请流转登记时,宗地中存在土地承包纠纷的,应在处理好纠纷后再登记;

  (3)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

  (七)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当对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根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表》。

  (2)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根据《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登记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微机录入并在原证上打印记录。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土地承包方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流转期限及流转价格;

  (3)土地的坐落名称、四至边界、面积、土地承包合同号、土质状况等;

  (4)地上附着物情况。

  (九)土地流转登记表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两种方式备份存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1)土地承包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4)申请登记的土地流转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十一)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当自受理土地流转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土地流转登记审查手续。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途审查制度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用途,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

  (二)土地流转受让方需向土地流出方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在申请中注明流转土地的用途,要严格执行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的政策规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用途审查,主要是在办理流转手续过程中,审查转入方有无将土地转入后改变农业用途的意图、有无农业经营能力。一旦发现有改变农业用途的意向,要立即停止办理流转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四)实行土地流转巡查制度。凡实行流转的土地,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巡查,巡查流转后的土地是否改变了农业的土地用途,凡土地流转面积达5亩以上的,要每季度巡查一次。

  (五)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改变农业用途的,要限期令其纠正,并向上一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报告,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承包方、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公室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土地流转合同确需三方审查的,三方审查后,方可签订。

  (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要明确一名管理员,统一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档案。

  (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于合同签订前,应验证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了解接受方的经营状况、使用用途,审查双方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审查双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四)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统一使用《思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流转。

  (五)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需要填入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六)经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指导审核后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上必须加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公章,以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已经审核把关。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

  (一)为减少合同争议和违法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

  (二)合同鉴证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鉴证员办理。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合同鉴证,双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合同鉴证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承包方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对需求方的审查资料;

  (3)签订合同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书;

  (4)二次流转时,承包方的同意证明材料;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齐备,符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当事人补齐后予以受理。

  (五)合同鉴证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

  (3)合同当事人意图表示是否真实;

  (4)合同签字人是否具有合法身份和资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鉴证:

  (1)不真实、不合法的合同;

  (2)有足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缺陷且当事人拒绝更正的;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补正而没有补正的;

  (4)不能即时鉴证,而当事人又不能等待的;

  (5)其他依法不能鉴证的。

  (七)需要对当事人、合同标的物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调查,不得先鉴证后调查。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应予鉴证。

  (八)鉴证合同应当自受理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档案管理制度

  (一)土地流转档案内容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农户申请、流转委托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评估报告、流转合同以及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书(仲裁书)等文书档案。

  (二)县、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室,明确专门档案管理员,各种档案资料入橱管理。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立卷、目录清楚、装订成册,并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档案移交时,档案管理人员应逐卷检查验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员重新整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的资料,要及时进行备份。

  (四)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资料的完整。

  (五)已经归档的卷宗,不得再从卷内抽取归档材料;确需增添业务档案材料的,应在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六)卷宗归档后,需要再行调出的,须履行审批手续。调出卷宗用于阅读、摘抄、复印的,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七)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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