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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程序

2010年04月18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作者:admin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或未经承包方授权而代替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转入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和他人利益。

  3、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流转时间、流转方式、流转对象及收益处置。

  4、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转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到合同管理部门鉴证。

  5、土地流转转入、转出需求信息,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县土地流转综合服务中心。

  6、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县土地流转综合服务中心印制的统一格式的流转合同文本,并指导签订、鉴证。

  7、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鉴证过程中,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法行为或流转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8、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接包、承租等权利。

  9、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也可以流转。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请乡镇土地流转纠纷调处部门进行调解,或向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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