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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攸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暂行)

2010年02月02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作者:湖南省攸县农经站

  一、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1、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土地政策。

  2、主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加强对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站)工作的督促,推动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

  3、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使服务中心的工作适应于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形式、新要求。

  4、组织人员定期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有效形式,为解决“三农”问题探索出新路子。

  二、副主任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2、抓好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调查、收集整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及跟踪反馈工作。

  3、负责审核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调解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做好全县土地流转工作来信来访的调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组织指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学习政策法规,熟悉掌握相关业务知识,确保全县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

  5、完成各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三、土地流转员岗位责任制度

  1、宣传、贯彻上级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政策法规。

  2、搞好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3、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4、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

  5、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调查,及时掌握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传递和反馈。

  四、土地流转登记及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审核收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资料。

  2、做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及土地类别变更的登记管理。

  3、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员规范使用土地流转合同,搞好全县土地流转的登记汇总及上报工作。

  4、分类分项整理土地流转资料,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并分乡镇(村)立卷归档规范管理。

  五、信息发布制度

  1、建立50亩以上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信息储备库;

  2、定点收集、定期发布,定时上报土地流转信息;

  3、及时更新土地流转的信息发布内容;

  4、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信息联网;

  5、指导培训乡(镇)、村两级信息员,及时采集信息资源,增强信息服务功能。

  六、备案审查制度

  1、对土地流转内容、程序、用途的合法性,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2、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流转程序和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3、对申请合同鉴证的,依法进行鉴证;

  4、审查合格,整理存档。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接交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3、档案管理人员对土地流转资料应做到妥善保管.

  4、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整理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装订归档。

  八、调解仲裁制度

  1、承办处理土地流转纠纷的日常工作;

  2、负责土地流转纠纷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3、指导乡镇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室工作,并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4、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档案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

  5、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和先调后裁的原则;

  6、依法独立进行仲裁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7、实行一裁终结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委员会)不予受理;

  九、风险预警制度

  1、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种粮大户在签订流转合同的同时,必须向当地经管站交纳土地流转金额的50%的风险保证金;

  2、建立农业保险防范机制。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或种粮大户自觉树立农业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把自己经营的农业生产项目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并按国家规定比例交纳一定的农业保险金,使之逐渐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3、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进行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土地流转后的合同履约程度和生产经营状态;

  4、建立预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妥善处理。

  十、信访管理制度

  1、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信访接待制度;

  2、建立信访登记制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来信来访认真记录,做好登记工作;

  3、及时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工作;

  4、建立信访回访制度。

  十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权制度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2、流转期限不超过二轮延包剩余年限,在流转期内,流入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农业生产开发经营。

  3、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土地流转当事人不得荒芜承包耕地,荒芜耕地超过两年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

  4、承包方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及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业主等。

  6、以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及时办理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手续。

  7、受让方将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取得承包方的同意。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委会、土地流转服务管理中心调解,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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