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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简易程序

2010年02月02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作者:张金荣

  第一条为简便、快捷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简易程序。

  第二条对于明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可以确定由独任仲裁员使用简易程序。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相关事项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还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反请求、或变更请求、举证时间、交换证据时间、选定独任仲裁员、开庭时间和开庭地点;

  被申请人(第三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条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请后,发现中止、终结情形的,仲裁程序应当终止,仲裁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六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选定的或选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放弃选定独任仲裁员的,第三人可以选定独任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开庭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

  第八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并撤回仲裁申请,且被申请人(第三人)没有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程序。

  第九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条开庭前,仲裁庭应当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对身份;

  仲裁员应当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庭纪律、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和义务,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

  第十一条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陈述的机会,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陈述事实、意见、理由。

  仲裁员按下列顺序组织好质证和答辩:

  1、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2、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3、第三人出示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于第三人进行质证和答辩。

  第十二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明,

  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持有或管理的,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应当准许,并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经仲裁庭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询问,证人应当据实回答,仲裁庭应当将证词记入笔录,证人核实无误应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退出仲裁庭。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保障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平等行使辩论权,并对争议焦点组织辩论,辩论终结时,仲裁员应当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见。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六条庭审结束时,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记录该申请。

  第十七条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开庭;并于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八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依据、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和期限;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十九条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要求勘察、鉴定、有延长审理期限等情形的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在审理期间,发现有需要勘察、鉴定、有延长审理期限情形的,经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条简易程序没有明确的事项,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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