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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过高,可以撤销补偿款分配方案吗?

2018年05月14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案情回顾:2015年,某村一村民小组因国家建设被征用4亩土地,获得60万元土地补偿款。被征用土地承包人分别是张某、李某、王某、程某、袁某、刘某。该组得到土地补偿款后,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拿出45万元土地补偿款对6名被征用土地承包人进行补偿。该决定作出后,引起其他村民不满,故而引发诉讼。

  审判结果: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征用土地的6名承包人于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被征用土地,承包期为30年,即2028年承包期届满。截至到土地被征用时(2015年),6名承包人已实际承包土地17年,承包期剩余13年,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拿出75%的土地补偿款对6名被征用土地承包人进行补偿,金额明显过高,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律师点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七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将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拿出一部分,作为对征地时已经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过高,显失公平,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申请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承包经营权人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对该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二的;(2)承包经营权人剩余承包期10年以上但不足20年,对该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四的;(3)承包经营权人剩余承包期在20年以上的,对该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五的。

  本案6名被征用土地承包人已承包土地17年,剩余承包时间在10年以上但不足20年,所以对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不得超过该承包地补偿费六分之四,即最多只能补偿40万元。该集体经济组织多拿5万元补偿6名被征用土地承包人,明显有失公平,因而法院判决撤销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其判决适用法律。(重庆开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官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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