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4土地流转
2010年,田某将自家的几十亩土地以及房屋转卖给了同村人刘某,双方在起草合同时,因为担心土地不能买卖,就将买卖写成了承包,但是根据在场见证人证明,双方实际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在签合同并没有邀请村里的其他人参加,是私下完成的交易。合同签订后,刘某将8000元现金交付给了田某,并开始耕作田某的土地,该村其他村民及村委会从未表示反对。履行合同到第四年时,因为国家建设的需要,这块原属于田某的土地被依法征收,该村获得了征地补偿款。此时田某反悔了,认为这块土地自己并没有卖给刘某,土地承包证上依然还是田某的名字,所以土地补偿款应该归其所有,并且要将未征收的其他几十亩土地收回。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田某起诉到法院,主张土地补偿款全部归其所有。
我国人口众多,对农产品的需求量巨大,必须要充分保障耕地面积,防止农业用地被随意的占用。因此,法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分作出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自由的转让。但是为了活跃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可以转让。
本案中,田某与刘某协商一致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转让之后刘某仍将该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定。因此,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应当予以认可。据此,征收之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是刘某而非田某。刘某作为征收时该地的实际承包人与投入人,耕种该土地已经有数年的时间,对承包地有了较大的改善和投入,拆迁补偿款应该是由刘某而非田某获得。
至于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具体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来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得四倍到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维权提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转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法转让。依法转让的,征地补偿款归受让人所有。但是,受让人应当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而发包人则应当监督受让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制止其损害农业资源的行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发包的土地。w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编号:(举例)区镇(乡)流转第号(转让)
说明:合同编号,6位(流转合同统一编号,不分类型)
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转让方):甲方代表姓名: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乙方代表姓名:
乙方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亩转让给乙方,转让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转让土地
总面积(亩)
转让地块总数(块)
用
途
转
让地
块
具
体
情
况
地块名称
面积
等级
地类
四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转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大写,即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一)转让费标准(或金额)约定:
(二)转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并变更或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甲方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乙方要求登记的,甲方应当配合办理登记手续。
4、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5、土地转让期间,甲方不得再向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转让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转让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3、乙方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配合。
4、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3、转让土地被征收、征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各一份。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乙方代表签章:
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