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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丘市李某非法采矿破坏土地案

2018年03月04日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办案能手:邰庆磊(中),山东省安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办案能手:邰庆磊(中),山东省安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某村村民举报李某非法挖砂,并用柠檬酸渣等废弃污染物回填,毁坏农用地。违法当事人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作业,当晚挖砂当晚回填,处理过的地块从表面上看没有太大变动。因为违法行为人挖砂位置较为闭塞偏僻,其作业时又在通往现场的主要道路路口设置障碍物,并派人望风报信,致使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执法都没有成效。

查处过程

立案后,我们多次前往现场,对挖砂地块周边情况进行仔细调查,与村干部和村民进行细致沟通。经现场测量,违法当事人挖砂占用土地面积6866平方米(约10.3亩),平均深度约2.5米,现状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该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我们经讨论后制定了先从外围入手固定证据,然后联合公安机关抓捕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方案。

行动中,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询问村集体负责人后,于凌晨联合城管部门在运砂车辆进出的主要道路上查获并扣押两辆运砂车和一台挖掘机,调查询问了司机,将车辆和车上的记账本等进行了证据保存。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将违法当事人锁定为李某。将相关证据副本送公安机关审查后,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抓捕。李某对所犯行为供认不讳。之后,我们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申请对回填废弃物地块进行鉴定。经鉴定,回填废弃物造成了地块种植条件毁坏。

查处结果

李某未取得采矿许可在耕地内挖砂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属破坏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和非法采矿行政违法行为,我们依法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非法挖砂获利巨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超过10亩,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我们将两罪一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受理并依法立案侦查。

办案心得

该案的查处存在两方面难题:

一方面,调查取证难。由于违法地点的特殊性、违法当事人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国土资源执法力量与力度的局限,采用平常查处违法行为的方式很难取得充分证据。我们经仔细研究后制定了合理的取证措施,协调其他执法部门协助调查,达到了查处目的。

另一方面,如何处罚有争议。该案件既属于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又属于国土资源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存有争议。

我们研究讨论后认为应采取以下查处方法:

对于违法当事人破坏土地的行为,刑事处罚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行政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行政处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是刑事处罚没有的,如果不予行政处罚则该项处罚无法实施。

对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刑事处罚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政处罚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刑事处罚没有的,如果不给予行政处罚,则该项处罚无法实施。故我们在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但在罚款处罚时做出相关说明,由公安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并处罚,这样既避免了“以刑代罚”又避免了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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