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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故意毁坏农作物 父子均获刑七个月

2018年02月23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黄朝实)六旬老汉与人发生土地权属产生纠纷,争执后组织数人将纠纷地农作物毁坏。近日,广西壮族在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岑某某、岑某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近年来,被告人岑某某、岑某父子与王某等七户农户因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林场村“田道班”(地名)的土地权属产生纠纷,便于2017年2月9日、8月5日、9月5日先后三次组织岑阿某、岑某志等数十名群众到纠纷地,将纠纷地农作物毁坏。经鉴定,三次毁坏的农作物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共计3659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岑某某、岑某赔偿受损户杨一、王某、杨二、杨三、杨四、王革某济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岑某组织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以主犯论处。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受损农户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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