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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出台新办法规范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

2018年02月11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近日,梧州市印发实施新《梧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同时废止原《梧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新《办法》所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地集体征地补偿费外,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5%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新《办法》明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通过自行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对划拨取得的留用地进行开发经营。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安排的留用地使用、开发经营、行政管理。

  据了解,受梧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基础薄弱、开发利用效益较低等因素影响,原《办法》对留用地政策执行的可操作性不强,留用地没能有效变为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未能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得到收益,未能真正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发布实施新《办法》,旨在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安排留用地的管理,加快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新《办法》主要在回留地供地方式、征地成本收回、回建率确定以及回留地补偿方式等方面作出重要改变,对比原《办法》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新《办法》规定,对留用地的划拨由有偿划拨方式变为无偿划拨方式,留用地的征地成本在转让时收回,同时规定回建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新《办法》还增加留用地货币补偿方式,用来解决留用地选址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缺少资金无力进行开发利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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