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对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该《征地补偿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内政办发〔2011〕143号)同时废止。我局已转发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求各地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与新旧标准的衔接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