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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公职人员贪污高速公路征地款 涉案金额最高64万元

2017年12月27日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赣州12月25日电(通讯员张建华)近日,经江西省兴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涉嫌套取、侵吞江西省兴赣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的七名公职人员被该县法院一审判决犯贪污罪,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廖某、陈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黄某、欧阳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被告人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同时,该县法院判决对被告人胡某、廖某等七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胡某原系兴国县某村党支部副书记,被告人廖某原系中共某乡党委组织委员,被告人陈某原系某乡政府劳动保障所长,被告人李某原系某乡政府退休返聘干部,被告人邱某原系兴赣高速公路兴国段某办公室征迁某甲科科长,被告人欧阳某原系兴赣高速公路兴国段某办公室征迁某乙科科长,被告人黄某原系兴赣高速公路兴国段某办公室工作人员。2013年期间,七人各自利用其协助或负责高速公路征地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套取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并将该公款予以私分侵吞。另外,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胡某在协助政府征地过程中,个人还存在套取、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

  经核实,被告人胡某作案7起,涉案总金额为644219元,个人分得388819元;被告人廖某、陈某、李某三人作案1起,涉案总金额均为200000元,个人均分得50000元;被告人欧阳某、黄某二人作案2起,涉案总金额均为133750元,个人均分得17200元;被告人邱某作案1起,涉案总金额为105700元,个人实得7200元。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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