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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刘建进:应把土地规模流转收益留在农村内部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10月28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农禾之家咨询服务中心主办的“农禾论坛·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中国社科院召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刘建进、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张浩、农业部经管司集体资产管理处余葵等参与了此次论坛。

  本次论坛分“政策解读”、“案例分享”和“研究报告”三个部分进行讨论,结合我国各地土地流转实施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注重研究与实践相结合。

  研究报告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刘建进研究员发布了《农村的土地流转:农民生计与政策选择方向》的研究课题总报告,分析了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趋势以及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的宏观关系,认为土地流转朝大规模的工商资本和家庭农场的模式将使得普通农户从农业经营获得收入的空间不断被挤压,农业收入较高的地区土地流转率一般也比较高,但过高土地经营规模的农业生产方式并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农民农业收入减少,工资性收入成主要来源

  生计问题,一般理解为生活安排,涉及家庭收入、就业、生活的安排方式等,此处谈生计主要从收入的角度来看。目前,农民从土地获得的农业经营的收入在农民整体收入里重要性不断下降。刘建进认为生计问题不单单指向收入,还要考虑到一个家庭整个生命周期的安排,比如说老人怎么安排、就业怎么安排,实际上涉及到农民家庭及其他方面的关系。

  刘建进表示,土地流转后农村存在两类主体,一类是普通农户,另一类是新型的主体,包括进行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刘建进及其课题组土地流转主要类型进行了归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农户之间小规模自发的流转;第二种流转规模较大,投入较多,仍为农户经营,土地的租金一般按市场价格计算;第三是农村本土交友能力的人员出现流转,管理技术有所提升,仍以家庭经营为主;第四类为外来资本。

  土地流转的现象于90年代出现,随着近十多年来政府的提倡,伴随工商资本进入,土地的流转情况增多,虽然农地流转的扩大趋势明显,但农民的农业收入在逐渐减少。据统计,农民收入结构中第一产业即农业的收入约占四分之一,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收入增加最大一项。

  振兴农村,重视村社组织

  刘建进在研究中指出,农户小规模的自发流转,根据自己生产条件调节,风险较小,农户有效地利用生产要素、在原来生产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采用新技术类型的进行土地流转,效益较好。而工商企业流转带来成功或收入增多,但大规模的土地经营有一定的风险性。

  据数据分析显示,大规模成片商业化的经济主体、新型主体的流转,使农业增加值的产值在发展,但一般农户从农业里面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在下降。刘建进以买卖饲料为例阐明此问题,公司买卖饲料就存在增值税,每一次买卖都存在国家税收。因而现在农业产值链在提升,但小农从中能够获得的价值链位置的重要性在下降。土地流转给那些大规模公司及外来其他家庭的农场增量的模式,实际上给普通的农民带来的经济利益实际上没有获得显著的。

  刘建进认为解决此问题,响应十九大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的战略,应适当地进行社区的组织化,结合实际案例可发现,村舍组织在土地流转发挥得作用很大。若村舍组织能组织好,第一产业规模化增加的利益,通过社区性的组织又把它回向给农户本身,同时也给第三产业带来发展,这样就有可能走出一条比较好的振兴农村的道路。

  刘建进表示,要乡村振兴,无法单纯依靠家庭农场来实现;需要依托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组织,把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收益留给社区全体农民而不是外来工商资本。农村有自己的发展空间,可以积累乡村自己的社区资本,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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