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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法的土地流转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的方式配置稀缺的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个好办法。但在现实中各地土地流转还是存在诸多问题。史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大量土地流转案件,告诉农民朋友学会识别什么是违法的土地流转。

  一、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首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农民(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除以转让的方式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外,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有权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不论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基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依法均属无效。“因为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承包方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违背了承包方的意愿,是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二、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有的农村基层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部分农民的抵制后,便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操纵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假借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行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调整,或者以反租倒包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价权流转,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土地流转改变了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推进土地流转的目的是要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效率,建设现代农业。因此,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由于土地在农业生产中不可替代的特征,使农业耕地成为农业生产中最为稀缺的要素,保护农业耕地资源是保证农产品供给能力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必须保证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的流转。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并依法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绝不能利用职权直接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的具体工作,强迫承包双方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侵占、贪污、挪用、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三种违法行为:(1)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3)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该条还规定厂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强迫、阻碍农民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流转的土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农民可以依法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强迫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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