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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17年08月08日 来源:陕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程靖峰实习生赵瑞)日前,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

  《实施办法》明确了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范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实施办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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