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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并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税款 党委第一书记被判刑并被“双开”

2017年07月17日 来源:长江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征通讯员陶涛齐阳孙伟)16日从市纪委获悉,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被判刑并被“双开”。

  翁祖清,61岁,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起任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党委第一书记。

  经查实,2010年,翁祖清在一个开发项目相关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及不应当返还的税款共计10066.31万元返还给某公司,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翁祖清还多次收受这家公司总经理刘某某所送贿赂,共计9万元。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翁祖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翁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翁祖清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翁祖清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理应受到严惩。”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5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执纪

  者说

  翁祖清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不能将土地出让金及税款返还给开发商,但在收受对方贿赂后,放弃原则,无视法律规定,签字同意付款,从而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这一案例为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法律法规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依据,而不是行政的工具,但极少数公务人员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随意作出错误决定,慷国家之慨,行个人之私欲,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最终逃脱不了纪律和法律的严厉制裁。

  (记者黄征通讯员陶涛孙伟)

  “慷国家之慨”者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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