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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能拿到多少经济补贴?能否满足农民生活?

2017年07月04日 来源:今日头条

  政策补贴是当前涉农政策的重点之一,土地流转同样深受政策补贴影响。三权分置改革前,农户作为经营方直接享受政策补贴。三权分置改革后,部分人士认为农户再享受政策补贴已经不再合适,容易造成种地者无补贴、不种地者领补贴现象。对于农户是否仍应享受政策补贴,各界产生了较大争议。对此,首先应当理清政策补贴的性质。

  当前我国农业政策补贴种类名目繁多,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先后制定出台多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最新制定出台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对大部分政策补贴资金管理进行了统一。农业政策补贴资金虽然直接指向是农业,但不管是黄箱政策还是绿箱政策,根据其政策效应来看,农业政策补贴性质一般应当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性政策补贴,一类是产业性政策补贴。农业补贴政策应该根据不同补贴性质,确定不同的目标人群、补贴方式、补贴机制,而不应混为一体或偏废。

  其中:收入性政策补贴,是以工哺农、以城哺乡的直接举措,是对历史上农村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牺牲,在国家发展后给予农村农民的补偿,是当下经济社会结构下农业农村处于薄弱环节,农业价值被低估,附着在土地上且以土地为基数,以农业为载体,为弥补农村农民收入,对农村农民给予的普发性补助。产业性政策补贴,是为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引导提升某产业发展水平,而对经营主体给予的定向性补助。收入性补助包括粮食直补、农资补贴、综合补贴等;产业性补助包括农机购置补贴、规模化养殖补贴、设施补贴、保险补贴等。以生态保护类补贴为例,根据政策实施效应,其具体补贴名目最终也可以划分为收入性政策补贴、产业性政策补贴。

  农村土地流转,农民能拿到多少经济补贴?能否满足农民生活?

  在我国,收入性政策补贴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合理性及必要性,不应当取消,应当在农业政策补贴总体安排中占有一定份额。按照保障“农户收益权”的原则,收入性补贴应当不管土地是否流转均应补助原农户,产业性补贴则补助给流转后的经营主体。《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也大体遵守了这一原则,规定三项补贴原有部分按原有途径补助,由承包户与流转方具体协商,新增部分重点向经营主体倾斜。实践中,收入性补贴的归属也大都通过通过承包户与流转方协商得到了解决,大部分仍然直接补助给了原农户。即使将收入性补贴补助给经营主体,农户也会在流转费用中找平相应损失,收入性补贴成为流转费用的组成部分,体现到了流转价格、流转形式之中,仍然大部分间接补助给了原农户。

  但是仍有希望将所有补贴不分收入性补贴、产业性补贴,全部补助给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的观点。这种观点有违保障“农户收益权”的基本原则。流入方可以通过提高经营效率获得收益,但不能通过剥夺农户原有收益实现盈利。政策补贴的实际效果应当作为划分政策补贴性质的重要依据。如果某项补贴大部分成为经营主体盈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该类补贴应当划归为收入性补贴。如果该类经营主体不能通过自身经营盈利,反而主要依靠争取补贴实现根本盈利,那么与其将补贴补助给经营主体,不如直接补助给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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