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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村民迁入小城镇仍享土地承包权

2009年12月04日 来源:新民网

  农村户口转为小城镇户口,还能享受和拥有原承包土地的权利吗?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新区姚桥镇三桥村施某一家在1999年10月承包了1.75亩土地,约定承包期限30年,并得到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004年12月,三桥村委会发包本村八组集体土地,将施某承包土地中的1.69亩,登记在村民赵某名下。赵某在2005年领取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施某表示,虽然一家人的户口在1996年12月转为了城镇户口,但在2005年以前仍按规定交售粮油、缴纳农业税。他认为,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登记在赵某名下,是不合法的,要求法庭撤销赵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而赵某认为,施某一家三口人的户口早已迁入城镇,不再是本村村民,所以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合法的。三桥村委会也表示,赵某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有区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经过村民小组组长会议讨论的,是合法的。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拟订和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开承包方案,最后组织实施和签订承包合同。三桥村委会在2004年12月发包本村八组集体土地承包时,未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承包方案,即与赵某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程序。因此,区政府颁发给赵某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官强调,《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小城镇的,仍享受土地承包权。但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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